
[mob;gather a crowd] 聚集群衆;把許多人聚集在一起
聚衆鬧事
聚集人衆。《莊子·盜跖》:“勇悍果敢,聚衆率兵,此下德也。”《孫子·軍争》:“凡用兵之法,将受命於君,合君聚衆,交和而舍,莫難於軍争。”《後漢書·列女傳·盛道妻》:“ 建安 五年, 益部 亂, 道 聚衆起兵,事敗,夫妻執繫,當死。”《隋書·段達傳》:“ 平原 祁孝德 、 清河 張金稱 等并聚衆為羣盜,攻陷城邑。” 清 梅曾亮 《書<後漢書>後》:“夫至於一國若狂,雖後世聚衆之盛,無過於此。” 魯迅 《熱風·隨感錄三十八》:“大凡聚衆滋事時,多具這種心理,也就是他們的心理。”
“聚衆”是現代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社會含義的動詞短語,指三人以上為特定目的聚集在一起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聚”意為集合、會合,“衆”指多人,合指“聚集多人形成群體”。該詞常見于“聚衆賭博”“聚衆鬥毆”等固定搭配,體現群體性行為的特征。
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明确将“聚衆鬥毆”列為犯罪行為,規定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需承擔刑事責任。在語言學層面,“聚衆”屬聯合式合成詞,最早可追溯至《漢書·五行志》中“聚衆潤下”的記載,詞義從單純數量集合逐漸衍生出行為目的性内涵。社會管理實踐中,該詞特指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群體聚集,如公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對非法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作出處罰規定。
“聚衆”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聚衆”指聚集衆人,即将許多人(通常三人以上)召集到同一地點。該詞出自《莊子·盜跖》《孫子·軍争》等典籍,如“聚衆率兵,此下德也”。其核心含義強調通過組織行為使人群集中,可能用于中性或負面場景,例如集會、示威或鬧事等。
在法律語境中,聚衆特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起,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聚集的行為。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刑法》原文或《晉書·和峤傳》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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