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時給事中, 宋 時給事中及中書舍人認為制敕有違失,得駁正而将章奏封還,稱“繳還”。《續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曆元年》:“ 唐 制,惟給事中得封還詔書;中書舍人繳還詞頭,蓋自 弼 始也。”
(2).交還。《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後,先生遽向 孫賓 索其原書。 賓 出諸袖中,繳還先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上面便説這邊揑報災情,擅動公款,勒令繳還。”
“繳還”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語境和曆史時期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基本解釋:指歸還、償還欠債或清償債務,也可用于交還物品或履行義務。
曆史背景:唐宋時期,“繳還”特指官員對朝廷诏書的駁回行為。
總結來看,“繳還”既有日常的歸還含義,也有古代政治場景中的特殊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指向。
繳還是一個動詞,意指歸還、交還,通常指将應該歸還的物品交還給原主或上級。
繳還的部首是缶,并且它的總筆畫數是15。
繳還這個詞源于古代的文獻,最早出現在北宋的《宋元時代重修唐朝會要》中。
繳還的繁體字為繳還。
在古代,繳還的寫法為繳還,其中“繳”是用繩索将東西捆綁在一起并交給他人的意思,“還”表示歸還、回歸。
1. 這筆款項必須繳還給公司賬戶。
2. 老王終于把這本書繳還給我了。
1. 繳納:将款項或稅金交付給相應的機構或組織。
2. 還貸:歸還借款。
3. 繳械:交出武器或工具。
歸還、交還、歸還
索取、占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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