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時給事中, 宋 時給事中及中書舍人認為制敕有違失,得駁正而将章奏封還,稱“繳還”。《續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曆元年》:“ 唐 制,惟給事中得封還詔書;中書舍人繳還詞頭,蓋自 弼 始也。”
(2).交還。《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後,先生遽向 孫賓 索其原書。 賓 出諸袖中,繳還先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上面便説這邊揑報災情,擅動公款,勒令繳還。”
"繳還"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動詞,其核心語義為"将先前接收或占有的物品、權利等正式交還原主或主管機構"。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釋義,該詞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下級部門向上級機關交回先前領取的公文、證件等物件;二是指公民向權力機關退還非法所得財物。
從語用特征分析,該詞多用于公文、法律文書等正式語境,具有明顯的書面語體色彩。在語法搭配上,常與"證件""文件""贓物""公物"等名詞構成動賓結構,例如"繳還非法所得""繳還扣押物品"。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用法詞典》指出,該詞的語義重心在于強調返還行為的義務性和合法性。
在古代漢語源流方面,《說文解字》記載"繳"本義為生絲繩,後引申為交納、交付;"還"在甲骨文中已具返還義項。兩字組合成詞最早見于宋代官制文書,特指官員離任時歸還印信的行為。這種曆史演變使得現代"繳還"仍保留着制度性返還的特征。
“繳還”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語境和曆史時期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基本解釋:指歸還、償還欠債或清償債務,也可用于交還物品或履行義務。
曆史背景:唐宋時期,“繳還”特指官員對朝廷诏書的駁回行為。
總結來看,“繳還”既有日常的歸還含義,也有古代政治場景中的特殊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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