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以杖刑。用大荊條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隋書·高祖紀上》:“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二:“府法曹斷掠糧賊,惟各決杖一百。”《宋史·刑法志一》:“因詔:‘ 嶺 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 清 餘懷 《闆橋雜記·轶事》:“然亦如 嚴幼芳 、 劉婆惜 備受箠楚決杖矣。”
決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複合詞,常見于古代法律與刑罰文獻。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分解
“決”在古漢語中表示“執行、判定”,特指刑罰的最終裁決(參考《漢語大詞典》);“杖”指代木質刑具,亦作動詞,意為“用棍棒責打”。二者組合為“決杖”,即“依判決執行杖刑”,屬于古代“五刑”中笞杖類刑罰的具體實施形式。
曆史語境
據《唐律疏議》記載,決杖多用于對輕微犯罪或官吏失職的懲處,執行時需依據罪責輕重規定杖數、部位及用杖規格。例如,宋代《刑統》規定“決杖不過一百”,且需由監刑官核對犯人身份後施行(參考《中國法制史》)。
文化關聯
該詞反映了古代“禮法結合”的治理思想。如《周禮·秋官》提及“以刑教中”,決杖作為示警手段,兼具懲戒與教化的雙重目的。明清時期,隨着刑罰制度改革,決杖逐漸被“笞杖流徙”等細化分類替代(參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現代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中,“決杖”作為曆史詞彙,釋義為“古代依照判決用杖責打犯人的刑罰”,常見于史學及法學研究領域。例如《辭源》将其列為“已廢止的舊刑名”(參考《辭源》修訂本)。
“決杖”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指處以杖刑,即用大荊條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權威來源漢典(),“決杖”指通過棍棒擊打身體(如背部、臀部等)執行刑罰的行為,屬于古代法律中的一種體罰形式。其核心含義是“杖刑的判決與執行”。
曆史背景與文獻例證
盡管、4的權威性較低,但它們引用了多部史書記載:
執行方式與部位
所有網頁均強調,決杖的工具為大荊條或木棍,擊打部位集中于背、臀、腿等非緻命區域,目的是通過疼痛懲戒犯人,而非緻死()。
現代使用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讨論中,日常口語已較少出現(綜合-4)。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過程,可查閱《隋書》《宋史》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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