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定睛注視。《墨子·備梯》:“令案目者視適,以鼓發之。” 孫诒讓 間诂:“案,按同。《爾雅·釋詁》:‘按,止也。’謂止目注視,欲其審也。”
(2).舊時稱劇場中招待顧客的人員。 徐遲 《牡丹》五:“黃金大戲院比 新市場 的劇院恢宏、華麗得多。這是第一座取消了案目制度的戲院。”
案目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案目最早指舊時戲院中供觀衆查閱的戲曲節目單,類似現代的“演出目錄”或“節目冊”。
例如《漢語大詞典》記載:“案目,舊時戲院中供人查閱的戲目單。” 觀衆可通過“案目”了解當日演出的劇目、演員及順序,是觀劇的重要參考工具。此用法在清末民初的文獻中較為常見,如《清稗類鈔》載:“戲園案目,所列戲名以紅紙書之。”
在近代戲曲文化中,“案目”亦指戲院中負責接待觀衆、安排座位、推銷戲票的專職人員,兼具服務與營銷職能。
據《辭源》(商務印書館,2015)解釋:“案目,舊時戲院中為觀衆安排座位、推銷戲票的人。” 這類人員需熟悉觀衆身份與偏好,常通過人情往來維系客源,是早期娛樂行業的重要角色。例如《京劇談往錄》中提到:“案目需眼明手快,熟記常客座次。”
該詞現已罕用,屬曆史詞彙,多見于研究近代戲曲史、社會文化的文獻中。其雙重含義均與劇場活動密切相關,反映了傳統娛樂行業的運作模式。例如:
“戲園案目遞上戲單,躬身笑問:‘爺今日想點哪出?’” (《梨園史料筆記》)
參考資料來源:
“案目”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劇場工作人員
這是最常見且權威的解釋,指舊時劇場中負責引導觀衆、安排座位的招待人員。這一角色在近代戲曲場所中較為普遍,例如徐遲在《牡丹》中提到黃金大戲院“取消了案目制度”。部分文獻也将其翻譯為英文“usher at the theatre”。
定睛注視
另一較少用的含義源自古代典籍,如《墨子·備梯》中“令案目者視適”,指專注地凝視或審慎觀察,強調目光的停留與細緻。
注意:其他來源中提到的“案件事實”或“犯罪目的”等解釋(如、9、10)屬于法律術語,與“案目”原意無關,可能是語境拆分或誤用。建議優先參考前兩種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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