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曹禺 《雷雨》第一幕:“我聽說礦上對于這次受傷的工人不給一點撫恤金。” 柯岩 《追趕太陽的人》五:“給烈屬、殘廢軍人送撫恤金。”
撫恤金是指國家、組織或企業對因公傷殘、犧牲人員及其家屬發放的專項經濟補償,主要用于保障受撫恤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該詞由“撫慰”與“體恤”雙重含義構成,既包含物質補助,也體現社會關懷的倫理價值。
從法律定義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組成部分。其發放對象涵蓋三類人群:(1)因公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2)因戰、因公緻殘軍人或公職人員;(3)特殊職業傷亡者家屬,例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确的烈士遺屬。
發放标準遵循動态調整機制,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25年标準參考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24年度數據,基礎計算公式為: $$ text{撫恤金基數} = text{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times text{法定倍數}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該詞釋義為“對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給予的物質幫助”,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北京大學法學院《社會保障法釋義》進一步指出,撫恤金具有法定性、無償性和定向性特征,不得作為遺産進行分割。
撫恤金是國家或相關單位依法向死者家屬或傷殘人員發放的具有精神撫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費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後或傷殘事件發生後,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發放給家屬或傷殘者的經濟補償,主要用于優撫救濟依靠死者生活的親屬(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其法律性質不屬于遺産,因為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産,而撫恤金産生于死亡後,權利主體為親屬而非死者本人。
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如需了解具體計算标準或争議解決途徑,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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