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遣”。審判發落。 晉 陸機 《晉平西将軍周處碑》:“ 處 轉 廣漢 太守。郡多滞訟,有經三十年而不決。 處 詳其枉直,一朝決遣。”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十六日》:“ 西朶樓 下, 開封 尹彈壓,幕次羅列罪人滿前,時復決遣,以警愚民。”《宋史·刑法志一》:“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者即時決遣,毋淹滞。” 清 曾國藩 《戶部員外郎彭君墓表》:“﹝ 彭永思 ﹞就逆旅操筆定讞,且判且詰,決遣如神。”
決遣是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司法或行政語境,指對案件或事務進行裁決、處理并予以執行的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判決”與“發落”兩層,強調權威性的處置行為。以下從語義解析與古籍例證兩方面詳述:
“決”的本義
指對争議或事務作出最終判定,如《說文解字》釋“決”為“行流也”,引申為疏通、裁決。在司法中特指審判終結,如《唐律疏議》載“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家屬具告罪名,取囚服辯”即含“決”意。
“遣”的延伸
表處置、發落,如《漢書·酷吏傳》注“遣,發也”。與“決”結合後,強調裁決後的執行環節,如對罪犯的流放、釋放或對事務的落實。
司法判決執行
《隋書·刑法志》載:“每歲秋,官署按驗囚徒,罪狀顯者決遣之。”此處指對證據确鑿的囚犯進行判決并發落執行。
《唐六典·刑部》亦雲:“大理寺斷獄,刑部覆核,無誤者決遣。”體現司法程式中的終局處置。
行政事務處置
《宋史·職官志》記地方官職責:“凡民訟事小者,州縣長官立決遣之。”指官吏對輕微案件當堂裁決處理。
引申的果斷處理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評史家筆法:“叙事貴乎決遣,若首尾橫決則失體要。”此處引申為行文時對材料的果斷取舍。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卷釋:“決遣:判決發落。多指官府對案件作出裁決并執行。”
《辭源》(修訂本)亦注:“決:判決;遣:發落。指斷案後處置犯人。”
參考文獻來源
“決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有所體現,具體解釋如下:
“決遣”讀作jué qiǎn,本義指審判發落,即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做出裁決并執行處理。這一用法多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強調對案件或糾紛的最終處置。
司法審判與執行
在曆史典籍中,“決遣”常指官員對積壓案件的快速處理。例如:
引申含義
現代漢語中,“決遣”偶被引申為果斷解決問題、迅速決策,強調行動力。但此用法并非主流,需結合語境判斷。
如今“決遣”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研究或古籍解讀中。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選用“裁決”“發落”等現代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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