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决遣”。审判发落。 晋 陆机 《晋平西将军周处碑》:“ 处 转 广汉 太守。郡多滞讼,有经三十年而不决。 处 详其枉直,一朝决遣。” 宋 孟元老 《东京梦华录·十六日》:“ 西朶楼 下, 开封 尹弹压,幕次罗列罪人满前,时復决遣,以警愚民。”《宋史·刑法志一》:“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繫者即时决遣,毋淹滞。” 清 曾国藩 《户部员外郎彭君墓表》:“﹝ 彭永思 ﹞就逆旅操笔定讞,且判且詰,决遣如神。”
决遣是古汉语词汇,现多用于司法或行政语境,指对案件或事务进行裁决、处理并予以执行的过程。其核心含义包含“判决”与“发落”两层,强调权威性的处置行为。以下从语义解析与古籍例证两方面详述:
“决”的本义
指对争议或事务作出最终判定,如《说文解字》释“决”为“行流也”,引申为疏通、裁决。在司法中特指审判终结,如《唐律疏议》载“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家属具告罪名,取囚服辩”即含“决”意。
“遣”的延伸
表处置、发落,如《汉书·酷吏传》注“遣,发也”。与“决”结合后,强调裁决后的执行环节,如对罪犯的流放、释放或对事务的落实。
司法判决执行
《隋书·刑法志》载:“每岁秋,官署按验囚徒,罪状显者决遣之。”此处指对证据确凿的囚犯进行判决并发落执行。
《唐六典·刑部》亦云:“大理寺断狱,刑部覆核,无误者决遣。”体现司法程序中的终局处置。
行政事务处置
《宋史·职官志》记地方官职责:“凡民讼事小者,州县长官立决遣之。”指官吏对轻微案件当堂裁决处理。
引申的果断处理
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评史家笔法:“叙事贵乎决遣,若首尾横决则失体要。”此处引申为行文时对材料的果断取舍。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7卷释:“决遣:判决发落。多指官府对案件作出裁决并执行。”
《辞源》(修订本)亦注:“决:判决;遣:发落。指断案后处置犯人。”
参考文献来源
“决遣”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历史文献中有所体现,具体解释如下:
“决遣”读作jué qiǎn,本义指审判发落,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裁决并执行处理。这一用法多见于古代司法语境,强调对案件或纠纷的最终处置。
司法审判与执行
在历史典籍中,“决遣”常指官员对积压案件的快速处理。例如:
引申含义
现代汉语中,“决遣”偶被引申为果断解决问题、迅速决策,强调行动力。但此用法并非主流,需结合语境判断。
如今“决遣”已较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历史研究或古籍解读中。如需表达类似含义,可选用“裁决”“发落”等现代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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