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謂官吏捐獻除正俸之外的養廉銀。《清史稿·高宗紀二》:“﹝十四年﹞二月乙酉, 唐綏祖 請率屬捐廉助餉。”後多指個人捐款。 清 黃本铨 《枭林小史》:“ 吳 首創捐廉集義勇,遙應為聲援。” 郭沫若 《歸去來·在轟炸中去來》:“因為前方車輛缺乏, 陳夫人 自己捐廉,把車皮改漆了一遍,送到前方來使用。”
“捐廉”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本義(曆史特定含義): 指清代官員捐出個人所得“養廉銀”以充公用或赈濟等。“養廉銀”是清代在官員正俸之外,為補貼官員生活、防止貪污而額外發放的銀兩。當國家或地方遇到緊急事務(如赈災、軍需、工程等)需要額外經費時,官員常被要求或自願捐出部分或全部養廉銀,這種行為即稱為“捐廉”。
引申義/泛指: 在更廣泛的語境下,“捐廉”也可泛指捐獻財物,尤其是指有一定身份或財力的人士出于公益目的捐獻錢財。這裡的“廉”可以理解為“清廉之財”或“正當所得”,強調捐獻行為的正當性和公益性。
“捐廉”一詞的核心含義是捐獻錢財。其最具體和典型的意義是指清代官員捐出養廉銀以應公務或慈善之需,帶有鮮明的時代和制度特色。在更寬泛的用法中,它也可以指個人(尤其是有一定地位者)捐獻財物的善舉。理解該詞需結合清代特有的“養廉銀”制度背景。
“捐廉”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捐廉”由“捐”(舍棄)和“廉”(廉潔)組成,指舍棄個人私利,追求公正清廉,強調不為私欲所動。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官員或公職人員在面對誘惑時堅守原則,例如拒絕受賄、秉公辦事等。例如:
曆史背景
在清代,“捐廉”指官吏自願捐獻“養廉銀”——一種朝廷發放的額外津貼,旨在減少貪污。這種行為後來擴展為個人主動捐出財物支持公共事務。
實例參考
“捐廉”既可表達道德層面的廉潔自律,也可指曆史上的實際捐獻行為。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指向。如需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清史稿》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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