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谓官吏捐献除正俸之外的养廉银。《清史稿·高宗纪二》:“﹝十四年﹞二月乙酉, 唐绥祖 请率属捐廉助餉。”后多指个人捐款。 清 黄本铨 《枭林小史》:“ 吴 首创捐廉集义勇,遥应为声援。” 郭沫若 《归去来·在轰炸中去来》:“因为前方车辆缺乏, 陈夫人 自己捐廉,把车皮改漆了一遍,送到前方来使用。”
“捐廉”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本义(历史特定含义): 指清代官员捐出个人所得“养廉银”以充公用或赈济等。“养廉银”是清代在官员正俸之外,为补贴官员生活、防止贪污而额外发放的银两。当国家或地方遇到紧急事务(如赈灾、军需、工程等)需要额外经费时,官员常被要求或自愿捐出部分或全部养廉银,这种行为即称为“捐廉”。
引申义/泛指: 在更广泛的语境下,“捐廉”也可泛指捐献财物,尤其是指有一定身份或财力的人士出于公益目的捐献钱财。这里的“廉”可以理解为“清廉之财”或“正当所得”,强调捐献行为的正当性和公益性。
“捐廉”一词的核心含义是捐献钱财。其最具体和典型的意义是指清代官员捐出养廉银以应公务或慈善之需,带有鲜明的时代和制度特色。在更宽泛的用法中,它也可以指个人(尤其是有一定地位者)捐献财物的善举。理解该词需结合清代特有的“养廉银”制度背景。
“捐廉”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释义
“捐廉”由“捐”(舍弃)和“廉”(廉洁)组成,指舍弃个人私利,追求公正清廉,强调不为私欲所动。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官员或公职人员在面对诱惑时坚守原则,例如拒绝受贿、秉公办事等。例如:
历史背景
在清代,“捐廉”指官吏自愿捐献“养廉银”——一种朝廷发放的额外津贴,旨在减少贪污。这种行为后来扩展为个人主动捐出财物支持公共事务。
实例参考
“捐廉”既可表达道德层面的廉洁自律,也可指历史上的实际捐献行为。需结合语境理解其具体指向。如需更多历史案例,可参考《清史稿》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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