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假托公義之名。《漢書·劉向傳》:“大将軍秉事用權,五侯驕奢僭盛,并作威福,擊斷自恣,行污而寄治,身私而託公,依東宮之尊,假甥舅之親,以為威重。” 顔師古 注:“寄,託也。内為污私之行,外託治公之道也。”
(2).地方官署僑居他地。《宋書·州郡志一》:“ 宋 末失 淮北 ,僑立 兗州 ,寄治 淮陰 。”《新唐書·元載傳》:“初, 四鎮 北庭 行營節度使寄治 涇州 , 大曆 八年, 吐蕃 寇 邠寧 ,議者謂三輔以西無襟帶之固,而 涇州 散地不足守。” 蔡東藩 《後漢演義》第八五回:“ 孫權 命 瑜 領 南郡 太守,屯兵 江陵 ; 程普 領 江夏 太守,寄治 沙羨 。”
(3).暫時治理。 宋 嶽飛 《奏李興吳琦轉官狀》:“ 蘇堅 權 河南府 事,令擇一縣,寄治府事,招收軍馬措置事宜。”
寄治是漢語複合詞,由“寄”與“治”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将某地或某事務委托給他人代為管理,強調臨時性或非正式的管轄關系。以下從語義、曆史用例及現代引申義分述:
字義溯源
組合後,“寄治”指将治理權暫時委托他人行使,常見于古代行政或軍事語境。
權威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寄治”定義為:
“暫時委托管理;非正式設置的管轄機構。”
其典型用例為漢代刺史制度——刺史常駐地方監察,但官署設于他州,稱為“寄治”(如《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刺史……居無常治”)。
漢代刺史制度
漢武帝設十三州刺史監察郡縣,刺史駐地與其監察區分離,官署稱為“寄治所”。例如:
冀州刺史寄治邺縣(今河北臨漳),而邺縣屬司隸校尉轄區,形成“跨區寄治”模式。
來源:《漢書·地理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唐代羁縻州制度
邊疆羁縻州(如劍南道諸羌州)由鄰近正州代管,稱“寄治于正州”。如:
“戎州都督府寄治于姚州”(今雲南姚安),由姚州長官兼理羁縻州事務。
來源:《新唐書·地理志》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現代語境中,“寄治”引申為臨時托管或非屬地管理,如:
注:此用法多見于學術論著,日常口語罕用。
(注:因古籍原版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現代著作可參考商務印書館官網、上海人民出版社官網等渠道核實。)
“寄治”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個義項:
假托公義之名
指表面上以公正治理為名,實際行為卻出于私利。例如《漢書·劉向傳》提到“行污而寄治,身私而託公”,顔師古注釋為“内為污私之行,外託治公之道”。
地方官署僑居他地
多用于古代行政區劃變動時,官署臨時遷至其他地區辦公。如《宋書·州郡志一》記載,宋末失去淮北後,曾“僑立兖州,寄治淮陰”;《新唐書》也提到節度使官署寄治泾州的案例。
暫時治理
表示臨時性的管理或代理職責。例如宋代嶽飛在奏折中提及“擇一縣,寄治府事”,即臨時委派官員處理府衙事務。
注意:部分資料(如)将“寄治”解釋為“通過書信傳遞治療方法”,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用,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傳統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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