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假托公义之名。《汉书·刘向传》:“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并作威福,击断自恣,行污而寄治,身私而託公,依东宫之尊,假甥舅之亲,以为威重。” 颜师古 注:“寄,託也。内为污私之行,外託治公之道也。”
(2).地方官署侨居他地。《宋书·州郡志一》:“ 宋 末失 淮北 ,侨立 兗州 ,寄治 淮阴 。”《新唐书·元载传》:“初, 四镇 北庭 行营节度使寄治 涇州 , 大历 八年, 吐蕃 寇 邠寧 ,议者谓三辅以西无襟带之固,而 涇州 散地不足守。” 蔡东藩 《后汉演义》第八五回:“ 孙权 命 瑜 领 南郡 太守,屯兵 江陵 ; 程普 领 江夏 太守,寄治 沙羡 。”
(3).暂时治理。 宋 岳飞 《奏李兴吴琦转官状》:“ 苏坚 权 河南府 事,令择一县,寄治府事,招收军马措置事宜。”
寄治是汉语复合词,由“寄”与“治”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将某地或某事务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强调临时性或非正式的管辖关系。以下从语义、历史用例及现代引申义分述:
字义溯源
组合后,“寄治”指将治理权暂时委托他人行使,常见于古代行政或军事语境。
权威词典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寄治”定义为:
“暂时委托管理;非正式设置的管辖机构。”
其典型用例为汉代刺史制度——刺史常驻地方监察,但官署设于他州,称为“寄治”(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刺史……居无常治”)。
汉代刺史制度
汉武帝设十三州刺史监察郡县,刺史驻地与其监察区分离,官署称为“寄治所”。例如:
冀州刺史寄治邺县(今河北临漳),而邺县属司隶校尉辖区,形成“跨区寄治”模式。
来源:《汉书·地理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唐代羁縻州制度
边疆羁縻州(如剑南道诸羌州)由邻近正州代管,称“寄治于正州”。如:
“戎州都督府寄治于姚州”(今云南姚安),由姚州长官兼理羁縻州事务。
来源:《新唐书·地理志》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现代语境中,“寄治”引申为临时托管或非属地管理,如:
注:此用法多见于学术论著,日常口语罕用。
(注:因古籍原版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权威出版物;现代著作可参考商务印书馆官网、上海人民出版社官网等渠道核实。)
“寄治”是一个多义词语,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个义项:
假托公义之名
指表面上以公正治理为名,实际行为却出于私利。例如《汉书·刘向传》提到“行污而寄治,身私而託公”,颜师古注释为“内为污私之行,外託治公之道”。
地方官署侨居他地
多用于古代行政区划变动时,官署临时迁至其他地区办公。如《宋书·州郡志一》记载,宋末失去淮北后,曾“侨立兖州,寄治淮阴”;《新唐书》也提到节度使官署寄治泾州的案例。
暂时治理
表示临时性的管理或代理职责。例如宋代岳飞在奏折中提及“择一县,寄治府事”,即临时委派官员处理府衙事务。
注意:部分资料(如)将“寄治”解释为“通过书信传递治疗方法”,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典籍,可能为现代引申或误用,建议以历史文献中的传统释义为准。
苍生躔离春泽词体登天电熛夺目法不传六耳放盘伐叛疯语高衣公莫舞冠缦观眉説眼寡青鼓翰豪吹宏峻黄图荒芜回乱絸眉桔梗浄境津润进侑开缄连标淋巴临凡满爰魔浆谋主蹑踵逆讦尼圣配曲仆陈确执曲房熔解神行太保菽藟素标所望体识托陀务成怃然无所不晓五絃无消说相及相昵相撞小杜偕同席帆媳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