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次審理。《漢書·孫寶傳》:“ 傅太後 使有司考 馮太後 ,令自6*殺,衆庶冤之。 寶 奏請覆治, 傅太後 大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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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治"是漢語中較為生僻的合成詞,其含義可從構詞語素和曆史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構詞語素解析
二、曆史語用特征 該詞在《後漢書·班固傳》中出現于"覆治文書"的語境,指對官方文書的複核審驗工作。明代《永樂大典》殘卷中記載地方官員"覆治河工",表示對水利工程的二次核查修繕。
三、現代語義範疇 當代語境中多用于專業領域:
(主要參考資料:《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0年版)
“覆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再次審理,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可見于《漢書·孫寶傳》記載的案例:
“傅太後使有司考馮太後,令自殺,衆庶冤之。寶奏請覆治,傅太後大怒。”
(傅太後命官員審訊馮太後并逼其自殺,百姓認為此案不公。孫寶上書請求重新審理,引發傅太後震怒。)
此例體現了“覆治”在漢代司法中的實際應用,常用于糾正冤案或争議案件。
現代漢語中,“覆治”一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獻時仍可能涉及。其含義可類比當代法律術語“再審”或“複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漢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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