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獄之官職。 南朝 梁 沉約 《授蔡法度廷尉制》:“ 吳雄 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 郭恭 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理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資料進行辨析:
“理職”指治獄之官職,即古代負責司法、刑獄管理的職位。這一解釋得到等高權威性網頁的明确支持,并引用了南朝梁沉約《授蔡法度廷尉制》的原文:“吳雄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郭恭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部分網頁(如)提到“理職”可理解為“理解和履行職責”,強調個人在工作或生活中承擔責任。例如造句中出現的“處理職場人際關系守則”等現代場景用法。但這一解釋在其他權威來源中未明确提及,可能屬于現代語境下的擴展或誤用。
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寫作中優先采用“治獄官職”的傳統釋義,并參考等文獻依據。
“理職”是一個常見的詞彙,它在漢語中有着特定的意義。下面将從多個方面對該詞進行解析。
“理職”是指擔任某個職務或職責,通常用于描述某人在工作或組織中擔任特定的職位或角色。
“理職”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如下:
“理職”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在古代,形成這個詞的含義是由于“理”和“職”兩個字的内涵特點相結合而來。當時的人們通過将這兩個字合在一起,來表示擔任和履行特定職務的意思。
“理職”的繁體字為「理職」。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以“理職”為例,古代的寫法有可能是「理職」或其他形式,但整體意義一緻。
以下是一些示例,來幫助理解“理職”的用法:
以下是與“理職”相關的一些詞語:
通過以上解析,我們對“理職”的意思、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例句以及相關詞語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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