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獄之官職。 南朝 梁 沉約 《授蔡法度廷尉制》:“ 吳雄 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 郭恭 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理職"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兩層:
治理職務
指官員履行職責、處理政務的行為。《古代漢語辭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白居易《策林·審官》雲"理職之要,在於清心",強調官員應以清明态度處理公務。
職能運作規律
《漢語大詞典》引宋代程颢《論王霸劄子》"究物理職,達於事變",此處指探究事物運作的根本規律。該用法多用于哲學語境,表達對事物本質職能的認知。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職官制度或宋明理學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其構詞法體現漢語"動賓複合"特征,"理"作動詞表治理,"職"為名詞指職務,組合後形成特定行政術語。
“理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資料進行辨析:
“理職”指治獄之官職,即古代負責司法、刑獄管理的職位。這一解釋得到等高權威性網頁的明确支持,并引用了南朝梁沉約《授蔡法度廷尉制》的原文:“吳雄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郭恭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部分網頁(如)提到“理職”可理解為“理解和履行職責”,強調個人在工作或生活中承擔責任。例如造句中出現的“處理職場人際關系守則”等現代場景用法。但這一解釋在其他權威來源中未明确提及,可能屬于現代語境下的擴展或誤用。
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寫作中優先采用“治獄官職”的傳統釋義,并參考等文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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