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狱之官职。 南朝 梁 沉约 《授蔡法度廷尉制》:“ 吴雄 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 郭恭 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理职”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需结合权威资料进行辨析:
“理职”指治狱之官职,即古代负责司法、刑狱管理的职位。这一解释得到等高权威性网页的明确支持,并引用了南朝梁沉约《授蔡法度廷尉制》的原文:“吴雄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郭恭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部分网页(如)提到“理职”可理解为“理解和履行职责”,强调个人在工作或生活中承担责任。例如造句中出现的“处理职场人际关系守则”等现代场景用法。但这一解释在其他权威来源中未明确提及,可能属于现代语境下的扩展或误用。
建议在学术或正式写作中优先采用“治狱官职”的传统释义,并参考等文献依据。
“理职”是一个常见的词汇,它在汉语中有着特定的意义。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该词进行解析。
“理职”是指担任某个职务或职责,通常用于描述某人在工作或组织中担任特定的职位或角色。
“理职”的拆分部首和笔画如下:
“理职”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汉语。在古代,形成这个词的含义是由于“理”和“职”两个字的内涵特点相结合而来。当时的人们通过将这两个字合在一起,来表示担任和履行特定职务的意思。
“理职”的繁体字为「理職」。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与现在有所不同。以“理职”为例,古代的写法有可能是「理職」或其他形式,但整体意义一致。
以下是一些示例,来帮助理解“理职”的用法:
以下是与“理职”相关的一些词语: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对“理职”的意思、拆分部首和笔画、来源、繁体、古时候汉字写法、例句以及相关词语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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