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寺院中的奴仆。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天咫》:“﹝僧 一行 ﹞又密選常住奴二人,授以布囊。”
“常住奴”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出現在中國古代,尤其是唐代的法律文書和社會經濟文獻中。其含義需結合當時的制度進行理解:
核心含義: “常住奴”指的是隸屬于佛教寺院“常住”財産的奴仆。“常住”在佛教語境中指寺院集體擁有的、不可分割的固定資産(包括田産、房舍、財物等)。因此,“常住奴”就是被登記在寺院“常住”財産名下,歸寺院集體所有并役使的奴婢。他們的人身依附于寺院,而非某個僧人個體。
來源與性質:
職責與生活:
曆史演變與消亡:
“常住奴”是中國古代(尤其隋唐時期)佛教寺院“常住”財産的一部分,指人身依附于寺院、作為寺院財産被役使的奴仆。其身份卑微,主要從事寺院的各類生産和服務性勞動,是特定曆史階段寺院經濟和社會結構的産物。隨着曆史發展,這一制度逐漸消亡。
“常住奴”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來源進行解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理解:
曆史本義(寺院奴仆)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指舊時寺院中的奴仆。例如《酉陽雜俎》記載,唐代僧人曾“密選常住奴二人”,說明這類人屬于寺院長期使役的底層勞動者。
文學引申義(長期受壓迫者)
明代馮夢龍《警世通言》中将其擴展為成語(),比喻長期受奴役、無法擺脫困境的人,常用于描述社會不公或人權受損的群體,亦可諷刺缺乏自主性的人。例如:“封建制度下的農民常被視為常住奴。”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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