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益于萬物。《易·乾》:“利物足以和義。” 孔穎達 疏:“言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 唐 李翺 《祭中書韋相公文》:“利物之至,宜乎得政。” 明 無名氏 《四賢記·構釁》:“浪跡江湖,濟人利物。”
(2).競賽的獎品、彩頭。 元 無名氏 《射柳捶丸》第四折:“明晃晃擺着利物,齊臻臻列着這士卒。”《水浒傳》第九回:“這錠銀子,權為利物;若是赢的,便将此銀子去。”《紅樓夢》第七五回:“必須立了罰約,賭個利物,大家才有勉力之心。”
(3).錢財。《醒世恒言·小水灣天狐贻書》:“某非為口腹利物,不過遊戲試技耳。”《警世通言·呂大郎還金完骨肉》:“那布商因為稽遲了 呂玉 的歸期,加倍酬謝。 呂玉 得了些利物,等不得布商收貨完備,自己販了些粗細絨褐,相别先回。”
"利物"作為漢語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三個維度展開:
一、財物概念(古義) 《漢語大詞典》載其核心含義為"可充祭祀的財物",特指古代祭祀時供奉的潔淨物品。此義項可追溯至《左傳·襄公二十八年》"非其所祭而祭之,謂之淫祀,犧性玉帛,弗敢加也",其中"玉帛"即屬典型祭品範疇的利物。宋代《冊府元龜》卷五百五十二記載國家祭祀時"凡備物盡誠,則利物豐備",印證了該詞的宗教禮制屬性。
二、利益屬性(引申義) 《古代漢語詞典》收錄其"利益萬物"的哲學引申,典出《周易·乾卦》"利物足以和義"。唐代孔穎達疏解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此處強調事物對客觀世界産生的增益作用,與道家"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争"的哲學觀形成互文關系。
三、實用功能(器物義) 在器物學層面,《天工開物·錘鍛》記載"鐵器淬黃泥漿,可成利物",特指經過特殊工藝處理的銳利工具。明代《農政全書》水利篇詳述"凡開溝渠,必先制利物以斷盤根",此處專指農具中的鋒利器具。清代考據學家王念孫在《廣雅疏證》中訓"利"為"铦也",與"物"組合構成功能指向明确的工具類名詞。
“利物”一詞在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對萬物有益,強調自然或人為的利他性。該釋義源自《易經·乾卦》“利物足以和義”,孔穎達注釋為“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後世如唐代李翺、明代無名氏等文獻也沿用此義,多用于描述濟世利人的行為。
常見于古典文學中,指比賽或比試中作為獎勵的財物。例如:
多用于古代白話小說,如:
“利物”的三種含義均與“利益”相關,但具體指向不同:自然利他、競賽激勵、物質財富。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意義,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較少,多見于古文或特定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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