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稱“ 典地 ”。典當田地。承典人交付典價後,在典當期間,即獲得該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并可轉典。舊時自耕農民迫于生活需要,又想保持土地回贖權,常采用典田方式。但到期往往無力回贖,變成絕賣。
典田是中國傳統土地制度中的一種特殊物權形式,指土地所有者(出典人)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暫時轉讓給他人(承典人),同時保留土地所有權,并約定未來可贖回土地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如下:
典田本質是用益物權的轉移。出典人将土地“典”給承典人,承典人支付典價後獲得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土地所有權仍歸屬出典人(《法學大辭典》)。
區别于絕賣(永久買賣),典田允許出典人在約定期限内(典期)或期滿後以原價贖回土地,稱為“回贖權”。若逾期未贖,土地可能轉為絕賣(《中國典當制度史》)。
承典人支付的典價通常低于土地市價,換取土地使用期間的收益(如耕種所得)。典期内土地産出歸承典人所有,抵作典價利息(《中國土地制度史》)。
形式 | 所有權歸屬 | 回贖權 | 支付性質 |
---|---|---|---|
典田 | 出典人 | 有 | 典價(一次性支付) |
土地租賃 | 出租人 | 無 | 租金(周期性支付) |
土地抵押 | 抵押人 | 無 | 借款(需還本付息) |
典田在明清至民國時期盛行于南方農村,尤其福建、江浙等地。其靈活性緩解了農民短期資金需求,但因回贖糾紛頻發,1950年《土地改革法》廢止典權制度,現行《民法典》亦未保留。
參考文獻
: 《法學大辭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典權"條目。
: 曲彥斌,《中國典當制度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3年。
: 趙岡,《中國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
: 《中華民國民法典》,1930年頒布,物權編第911條。
: 抵押中土地所有權不轉移,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拍賣土地受償,但無使用收益權。
“典田”是中國舊時土地交易中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涉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暫時轉讓,而非完全出售所有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典田亦稱“典地”,指土地所有者(多為自耕農)因急需用錢,将田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暫時出典給他人,換取一筆典價,同時保留未來贖回的權利。這種方式介于抵押與絕賣之間,典價通常遠低于土地的實際賣價。
典田制度反映了傳統農業社會中的土地流轉與階級矛盾,既是農民應對危機的臨時手段,也是地主階級進行土地兼并的工具。其核心特征在于“保留贖回權”與“低價短期轉讓使用權”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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