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atch;wrest;seize] 以暴力強取
搶奪聲。——《虞初新志·秋聲詩自序》
搶奪耕牛。——《廣東軍務記》
搶奪財物,焚燒房舍
(1).以暴力強取。《元典章新集·刑部·再犯賊人》:“賊人 周大添 初犯竊盜刺斷,今次白晝搶奪 張四嫂 麻皮。”《水浒傳》第七三回:“小人隻是這裡剪徑,那裡敢大弄,搶奪人家子女!”
(2).争奪。 明 吳炳 《綠牡丹·談心》:“第一第二,兩個先自搶奪,小弟何處説起?”《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七回:“這一路的好漢,隻要東西,不傷人;若是和他争論搶奪,他便是一刀一個。” 峻青 《海嘯》第四章:“有幾個軍官,竟然在搶奪起救生圈來了。”
“搶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動詞,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含義為“用強力把别人的東西奪過來”。這一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行為性質
搶奪屬于侵犯財産權的違法行為,通常伴隨瞬間的肢體沖突或心理威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确将“搶奪公私財物”列為刑事犯罪,強調其“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的特點。
構成要件
需滿足三個條件:
社會危害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搶奪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穩定性,尤其飛車搶奪等惡性案件可能升級為搶劫罪,面臨更重刑罰。
“搶奪”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核心特點在于行為人未直接使用暴力或脅迫壓制被害人反抗,而是趁人不備或利用短暫機會強行奪取財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國《刑法》第267條,搶奪罪需滿足以下要件: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威脅人身安全:
搶奪罪的量刑根據情節輕重劃分:
若搶奪行為伴隨以下情形,可能升級為搶劫罪:
若搶奪財物數額較小(如未達立案标準),可能僅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違法行為,面臨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若有具體案例或需進一步分析,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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