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經官府指派的牙商。 清 袁枚 《新齊諧·牙鬼》:“男子官牙 劉 某,吞布價而花銷之。”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田房稅》:“宜将本縣官牙若幹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有官牙書名畫押,交易三日内,官牙具單報縣。”
官牙是明清時期經官府特許設立并受其監管的牙行機構,主要職能是為市場交易提供中介服務、評估物價、代征商稅并維護市場秩序。其核心特征在于官方授權與商業中介屬性的結合,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官牙”由“官”(官府)與“牙”(牙人/牙行)複合而成,特指持有官府頒發“牙帖”(營業執照)的法定中介機構。明清兩代為規範市場交易,推行牙行準入制度,商戶需向戶部或地方衙門申請牙帖、繳納帖費方可執業,未經許可的私牙屬非法經營。這一制度在《明史·食貨志》《清會典》中均有明确記載,體現了官府對關鍵商品流通環節的管控意圖。
中介擔保
官牙作為買賣雙方的居間人,撮合交易、鑒定貨物成色,并對契約履行提供擔保,降低交易風險。例如大宗糧食、布匹、牲畜貿易需經官牙驗貨定價,其籤發的“契單”具有法律效力。
代征課稅
官府委托官牙在交易中直接抽取商稅(如牙稅、契稅),《戶部則例》規定牙行需“按契價每兩抽三分”,成為財政征收的重要渠道。
市場管理
監督度量衡使用、平抑物價、調解糾紛,并稽查走私違禁品。清代江南絲市、景德鎮瓷業等專業市場中,官牙對維持行業秩序起關鍵作用。
官牙制度在清末新政中被逐步廢止(如1903年《商會簡明章程》推動商會替代牙行職能),但其“特許經營+市場監管”的模式仍可見于現代特種行業管理(如拍賣行、專利代理)。當代學者視其為傳統中國“官商共治”經濟治理的典型樣本,相關研究多聚焦于國家權力與市場自治的互動關系(參考:方行《清代經濟論稿》)。
參考資料
“官牙”是古代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特殊職業角色,具體解釋如下:
官牙指經官府正式指派的牙商,屬于官方認證的中介人員。牙商在古代主要負責商品交易中的撮合、議價、擔保等事務,而官牙因有官府授權,其活動更具權威性和強制性。
官方監管
官牙需在官府登記備案,例如清代《福惠全書》記載,田房交易必須由官牙簽名畫押,并在三日内向官府報告交易詳情。這體現了官牙在維護市場秩序和稅收征收中的作用。
行業覆蓋
他們不僅參與普通商品交易,還涉及房産、土地等大宗買賣(如清代布價糾紛案例),甚至協助官府管理特定行業的稅收。
官牙與民間自發形成的“私牙”不同,其身份需經官方認可,且承擔部分行政職能,例如監督契約合法性、防止偷稅漏稅等。
清代袁枚《新齊諧·牙鬼》中提到“官牙劉某吞布價”的案例,側面反映了官牙在交易中的資金經手職責及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
以上信息綜合了曆史文獻記載及詞典釋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福惠全書》《新齊諧》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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