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制,中書省舍人六員,分押尚書六曹,佐宰相判案。見《新唐書·百官志二》。後因以“六押”為中書舍人之别稱。 宋 蘇轼 《答彭舍人啟》:“然而憲臺省闥,無預於文詞,儒舘學宮,不關於政理,惟此六押之任,要須二者之長。”
六押是唐宋時期特有的官職簡稱,指節度推官,為州郡幕職官之一,主要負責協助長官處理刑獄訴訟及文書事務。其名稱源于職責特性:“六”代指司法刑獄(源于“六曹”中的司法職能),“押”指籤押公文。該職始設于唐代,宋代沿置,常見于州府一級行政機構。
詳細釋義與依據:
官職性質與職責
六押即節度推官,屬幕職官系統。據《宋史·職官志》記載,宋代州府設“節度、觀察推官”,輔佐知州、通判處理刑名訴訟、案牍文書,需在司法文書上籤押确認,故稱“押”。其職能側重于司法勘鞫與公文複核,是地方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
詞源考據
“六”指代刑獄職能,源于古代官制“六曹”(功、倉、戶、兵、法、士曹)中的“法曹”。宋代《職官分紀》明确将推官職責歸于“掌刑獄之事”,印證其與司法關聯;“押”即籤押公文,如《朝野類要》載:“凡文書呈禀需經幕職官押署。”兩字結合精準概括了該官職的核心權責。
曆史沿革
唐代始設節度推官,宋初沿襲為州郡常置官。北宋《續資治通鑒長編》載,真宗時期州府“置推官一員,號六押”,可見其俗稱已成制度。南宋後隨地方行政調整,此職漸被“司理參軍”等替代,但文獻中仍沿用舊稱。
權威文獻參考:
“六押”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起源與制度
源自唐代中書省制度,中書舍人六員分押尚書省六曹(吏、戶、禮、兵、刑、工),協助宰相處理政務(《新唐書·百官志二》)。宋代蘇轼在《答彭舍人啟》中也提到“六押之任”,印證了這一官職的職責。
詞義演變
後以“六押”代指中書舍人,成為其别稱,強調其在政務中的核心地位。
基本含義
形容人或事物處境極其困難,毫無希望或無法挽回,如“陷入六押之境”。
構成解析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生活、工作、學習等領域的重大困境,例如:“項目資金斷裂,團隊面臨六押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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