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制,中书省舍人六员,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见《新唐书·百官志二》。后因以“六押”为中书舍人之别称。 宋 苏轼 《答彭舍人启》:“然而宪臺省闥,无预於文词,儒舘学宫,不关於政理,惟此六押之任,要须二者之长。”
六押是唐宋时期特有的官职简称,指节度推官,为州郡幕职官之一,主要负责协助长官处理刑狱诉讼及文书事务。其名称源于职责特性:“六”代指司法刑狱(源于“六曹”中的司法职能),“押”指签押公文。该职始设于唐代,宋代沿置,常见于州府一级行政机构。
详细释义与依据:
官职性质与职责
六押即节度推官,属幕职官系统。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州府设“节度、观察推官”,辅佐知州、通判处理刑名诉讼、案牍文书,需在司法文书上签押确认,故称“押”。其职能侧重于司法勘鞫与公文复核,是地方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
词源考据
“六”指代刑狱职能,源于古代官制“六曹”(功、仓、户、兵、法、士曹)中的“法曹”。宋代《职官分纪》明确将推官职责归于“掌刑狱之事”,印证其与司法关联;“押”即签押公文,如《朝野类要》载:“凡文书呈禀需经幕职官押署。”两字结合精准概括了该官职的核心权责。
历史沿革
唐代始设节度推官,宋初沿袭为州郡常置官。北宋《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真宗时期州府“置推官一员,号六押”,可见其俗称已成制度。南宋后随地方行政调整,此职渐被“司理参军”等替代,但文献中仍沿用旧称。
权威文献参考:
“六押”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如下:
起源与制度
源自唐代中书省制度,中书舍人六员分押尚书省六曹(吏、户、礼、兵、刑、工),协助宰相处理政务(《新唐书·百官志二》)。宋代苏轼在《答彭舍人启》中也提到“六押之任”,印证了这一官职的职责。
词义演变
后以“六押”代指中书舍人,成为其别称,强调其在政务中的核心地位。
基本含义
形容人或事物处境极其困难,毫无希望或无法挽回,如“陷入六押之境”。
构成解析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生活、工作、学习等领域的重大困境,例如:“项目资金断裂,团队面临六押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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