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积压的公务。《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吾使人视 即墨 ,田野闢,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寧。” 汉 马融 《长笛赋》序:“ 融 性好音,能鼓琴吹笛,而为督邮,无留事。” 宋 王禹偁 《扬州寒食赠屯田张员外》诗:“堆案有留事,听歌无懽声。”
(2).指留守、留后一类的官职。《后汉书·荀彧传》:“ 兴平 元年, 操 东击 陶谦 ,使 彧 守 甄城 任以留事。”《南史·范泰传》:“ 伯通 意鋭,当令拥戈前驱;以君持重,欲相委留事,如何?”
(3).特指 唐 代节度留后。《新唐书·李德裕传》:“ 泽潞 刘从諫 死,其从子 稹 擅留事,以邀节度。”
“留事”是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历史用例两方面解析。从构词结构看,“留”指存留、保留,“事”指事务、事件,组合后表示留存待处理的事务或需延续关注的事件。例如《汉书·刑法志》中“留事不决”即指积压未决的公务。
在古代公牍文书中,“留事”特指需转交继任者处理的未竟事务,《唐六典·尚书都省》记载官员交接时需“具录留事”,确保政务连贯性。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史学及文献研究领域,如考据学家陈垣在《史讳举例》中分析唐代公文“留事”的避讳处理方式。
词义辨析方面需注意,“留事”与“留任”“留职”不同,前者强调事务本身存续,后二者侧重人员职务状态。《汉语大词典》(第七版)将其归入历史行政术语类,释义为“未处理完毕而留存的事务”。
(参考来源: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中华书局《唐六典》校注本、国家图书馆《史讳举例》数字馆藏)
“留事”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其解释及出处可综合多个文献来源得出:
指未及时处理的政务或事务。
指代古代官职中的留守、留后等临时或代理职务。
唐代节度使的代理或候补职位,常见于中晚唐藩镇体系。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案例,可参考《史记》《新唐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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