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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官的意思、理官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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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官的解釋

治獄之官。《後漢書·陳寵傳》:“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北齊書·循吏傳·蘇瓊》:“理官忌憚,莫敢有違。” 宋 洪邁 《夷堅志補·聞人邦華》:“吏以告理官,遣還家,半日死。”《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三:“家父做了 宣德府 理官,殁於任所。”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箸議第六》:“禮官之後為名家 鄧析子 氏、 公孫龍 氏,理官之後為法家 申 氏、 韓 氏。”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理官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核心職官稱謂,最早可追溯至周代。《周禮·秋官》記載"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亂",其屬官"大司寇"即為早期理官形态。漢代班固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明确界定:"理官,平獄者也",強調其"決訟斷案"的核心職能。

唐代《唐六典·大理寺》系統記載了理官的審級制度:"凡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犯除、免、官當者,皆詳而質之,以上刑部",說明其司法複核權責。宋代《宋刑統·職制律》進一步規定理官需"明法令,慎刑獄",确立了專業化的任職标準。

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執掌刑獄的官吏",該釋義承襲自《說文解字》"理,治玉也"的引申義,喻指"整治獄訟"的專業行為。在明清時期,大理寺卿作為最高理官,需會同刑部、都察院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這一制度設計收錄于《清史稿·職官志》。

網絡擴展解釋

“理官”是古代中國對司法官員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和職能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1.基本含義

理官指掌管司法、審理獄訟的官員,主要職責包括處理案件、執行法律及維護司法公正。該詞由“理”(治理、審理)和“官”(官員)組成,強調其司法職能。

2.曆史背景與文獻例證

3.延伸理解

部分現代解釋(如)提到理官“關心民生”,可能是對其職能的廣義引申,但核心仍以司法審判為主。古代理官需兼具公正與明辨能力,以保障法律實施。

理官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職位,職能集中于案件審理與法律執行,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均提供了豐富例證。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書》《後漢書》等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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