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編造名冊奏上。《史記·外戚世家》:“ 竇姬 家在 清河 ,欲如 趙 近家,請其主遣宦者吏:‘必置我籍 趙 之伍中。’宦者忘之,誤置其籍 代 伍中。籍奏,詔可,當行。”《漢書·儒林傳序》:“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 顔師古 注:“籍奏,為名籍而奏。” 宋 曾鞏 《諸令州縣特舉士劄子》:“州謹察其可者上太學……太學一歲,謹察其可者上禮部;禮部謹察其可者籍奏。”
"籍奏"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秦漢時期的行政文書制度中。其含義可從字源、構詞和文獻用例三個方面進行解釋:
"籍奏"為動賓結構複合詞,指将重要事項登記造冊後上呈君主的行政程式。具體包含兩個核心動作:
《史記·平準書》記載:
"天子始巡郡國...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而諸官益雜置多,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命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郎選衰矣。而大農上鹽鐵丞孔僅、鹹陽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便屬在所縣。'使僅、鹹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矣...商賈以币之變,多積貨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産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賦,而民不齊出于南畝,商賈滋衆。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異時算轺車賈人缗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贳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缗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轺車以一算;商賈人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缗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天子乃思蔔式之言,召拜式為中郎...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筦天下鹽鐵...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許之..." 其中涉及的財政政策執行前,需"籍名田""沒入田僮"等操作,均需履行"籍奏"程式(中華書局點校本第1442頁)。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規定: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雠食者籍" 要求地方官府上報糧食消耗簿冊時必須與統計報告同步上呈,此為"籍奏"在物資管理中的具體應用(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第36簡)。
該詞折射秦漢行政的三個特征:
主要參考來源:
- 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史記》
- 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簡》
- 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第687頁"籍"字條
-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籍奏"詞條
“籍奏”是古代行政文書中的特定術語,指将名冊整理後上奏朝廷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籍”指登記名冊,“奏”指上呈君主。合指将人員或事務編成名冊後向朝廷申報。
• 漢代:已形成規範流程,需經主官審核後上奏 • 宋代:發展為三級審核制(州縣→太學→禮部)
注: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理解時可結合具體朝代制度背景,不同時期具體操作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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