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雍正 十三年規定征收田賦,分上下兩期。上期從農曆二月開征,五月截止,叫上忙。下期從八月接征,十一月截止,叫下忙。故有“兩忙稅”之稱。 清 魏源 《江南吟》之一:“有田何不種稻稷?秋收不給兩忙稅。”參閱《清文獻通考·田賦考三》。
兩忙稅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重要概念,特指唐代“兩稅法”改革後,按夏、秋兩季征收的田賦。其核心含義如下:
“兩忙”指夏忙(農曆五月左右)與秋忙(農曆九月左右)兩個農事繁忙時節。官府依此将全年田賦分為兩期征收:
這一制度改變了此前按戶、丁征稅的租庸調制,确立了以土地和財産為基準的征稅原則。
兩忙稅源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推行的兩稅法,核心内容包括:
兩忙稅作為兩稅法的具體執行形式,成為後世宋、明、清田賦制度的雛形。
但後期因官吏加征“耗羨”(損耗附加稅)及錢糧折價弊端,實際稅負仍常超出農民承受範圍。
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宋代《文獻通考·田賦考》進一步闡釋:“兩稅之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違者加罰。”印證了兩忙稅的時間節點與法律約束。
參考文獻來源:
“兩忙稅”是清代雍正年間實行的田賦征收制度,其核心内容及背景如下:
兩忙稅是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推行的田賦分期征收制度,将全年田賦分為上下兩期繳納:
該稅制體現了清代賦稅管理的精細化調整,通過分期征收平衡財政需求與民生負擔,成為雍正時期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案例或地區差異,可參考《清史稿》或地方志等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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