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脅迫而緻玷污。《新唐書·李栖筠傳》:“ 李峴 為大夫,以三司按羣臣陷賊者,表 栖筠 為詳理判官。推源其人所以脅污者,輕重以情。”
“脅污”是現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語素解析。《漢語大詞典》(第2版)收錄“脅”指“逼迫、強迫”,如《左傳》中“公懼,墜于車,傷足喪屦,反,誅屦于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走出,遇賊于門,劫而束之。費曰:‘我奚禦哉!’袒而示之背,信之。費請先入,伏公而出,鬥死于門中”。“污”則包含“玷染、使受辱”之意,《說文解字》釋為“濁水不流也”,後引申為道德層面的污染。
該詞特指通過暴力或精神壓迫手段,迫使他人參與違法行為或承受精神玷污的複合行為。在法律語境中,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條款形成關聯,即“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北京大學漢語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顯示,該詞多現于法律文書及社會新聞報道中,如“犯罪團夥通過脅污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參與盜竊活動”(《人民日報》2023年治安管理案例)。
語言學界對該詞的構成機制存在不同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講話》将其歸入“動補式複合詞”,而部分學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收詞原則,認為其屬于“短語詞彙化”的過渡形态。在實際語用中,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寫作及公共安全領域,具有特定專業術語性質。
“脅污”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xié wū(拼音),由“脅”和“污”兩個左右結構的漢字組成。以下是關于該詞的詳細解釋:
“脅污”指被脅迫而緻玷污,即因外界威脅或強迫導緻自身行為、名譽等被玷污。例如,在《新唐書·李栖筠傳》中,官員李栖筠曾根據“脅污”情節的輕重,對被迫參與叛亂的臣子進行審慎量刑。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或描述因脅迫而被迫參與不義之事的場景。例如:
《新唐書》記載:“推源其人所以脅污者,輕重以情。”
意為:追溯這些人被脅迫玷污的具體緣由,根據實情判斷罪責輕重。
“脅污”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用于書面或特定曆史、法律語境中,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其具體指向(如政治脅迫、道德污點等)。
若需進一步了解詞語的古代用例或相關曆史背景,可參考《新唐書》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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