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朝會時安設香爐的一種幾案。 唐 鄭谷 《寄左省韋起居序》詩:“端簡爐香裡,濡毫洞案邊。”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筆記·釋俗》:“予昔領門下省,會天子排正仗,吏供洞案者,設於前殿兩螭首間。案上設燎香爐,修注官夾案立。予詰吏何名洞,吏辭不知。予思之,通朱漆為案,故名曰洞耳。”一說,洞,訓“敬”,案列于中以起人敬,故名。參閱 明 胡震亨 《唐音癸籤·诂箋二》。
洞案,在漢語中特指道教齋醮儀式中使用的一種重要法器,指置于壇場中央、用于陳設供養及法器的長方形桌子。其詳細釋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與核心功能 “洞案”專指道教舉行科儀法事時,設于壇場(道場)核心位置的長條形供桌。它是整個儀式空間的關鍵陳設,主要功能是:
二、形制與象征意義
三、在齋醮科儀中的角色 洞案是道教齋醮科儀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知識來源依據:此釋義綜合參考了道教經典文獻《道藏》中關于壇場布置的記載、曆代道教儀範著作(如《天皇至道太清玉冊》等)的論述,以及權威道教文化研究資料(如《中華道教大辭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道教禮儀》中對道教法器和科儀壇場的專業闡釋。
洞案是唐宋時期朝會禮儀中的專用器具,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洞案指唐宋時期朝會儀式中用于安設香爐的特殊幾案,屬于宮廷禮儀陳設器具。其形制為通體朱漆的長條形案台,多設置在前殿兩側螭首(龍頭形建築構件)之間,案上置香爐,修注官分列兩側站立。
文獻記載 • 唐代詩人鄭谷在《寄左省韋起居序》中描述「濡毫洞案邊」,佐證了文官在此案旁處理文書的工作場景。 • 宋代宋祁《宋景文公筆記》記載洞案設置細節,并推測「洞」字源于通體朱漆的工藝特征。 • 明代胡震亨提出另一解釋,認為「洞」通「敬」,因案列中央以示莊重而得名。
命名考釋 該詞由「洞」「案」二字複合構成: • 洞:既指通體朱漆的工藝(宋祁說),也含恭敬意涵(胡震亨說) • 案:特指禮儀場所的長條承具 兩種命名說反映了不同時代對禮器寓意的解讀差異。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唐宋詩文、宋明筆記等多重文獻記載,具體形制可參考《唐音癸籤》《宋景文公筆記》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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