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名。即棕榈。《逸周書·王會》:“ 白州 比閭,比閭者華若羽。伐其本為車,終行不敗。” 孔晁 注:“ 白州 東南,蠻與 白 民接也,水中可居曰州,州中出此珍木。” 朱右曾 校釋:“愚謂比閭即‘并閭’也。《本草拾遺》雲:櫚木出 安南 ,性堅,紫黑色。有花紋者名曰‘花閭’。”
《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比、闾為古代戶籍編制基本單位。後因以“比閭”泛稱鄉裡。 宋 蘇洵 《議法》:“比閭小吏奉之以公,則老姦大猾束手請死。” 清 劉大櫆 《慎始》:“天下之事,惟其未有以倡之,有一人倡之於前,以至比閭族黨之間,相效而成俗。”
"比闾"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意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構詞與文獻應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本義解析 "比闾"源自古代戶籍管理制度,"比"與"闾"均為基層行政單位。《周禮·地官·大司徒》記載:"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闾,使之相受",此處"比"指五戶組成的基層單位,"闾"則由二十五戶構成,二者連用特指古代戶籍編組制度。該詞在《逸周書·大聚》中亦有印證:"五戶為伍,以首為長;十夫為什,以年為長",可見其層級管理特征。
二、引申義發展 隨着語義流變,"比闾"逐漸衍生出地域空間概念。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闾"為"裡門也",引申指代裡巷聚居形态,故"比闾"可指相鄰的居住群落。《漢語大詞典》收錄其第二義項為"鄉裡,鄰裡",如宋代王禹偁《谪居感事》詩"比闾多堕窳"即取此意,強調地域關聯性。
三、文化語義層 在文學語境中,該詞常承載社會治理理想。《管子·小匡》載:"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通過比闾制度實現"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的治理目标,體現古代戶籍制度與倫理教化的結合。這種制度設計在《禮記·曲禮》疏解中進一步闡釋為"使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賦予詞彙社會治理層面的文化内涵。
“比闾”是一個多義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文獻語境具體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本義:指棕榈樹,屬木本植物。
延伸考據:
不同文獻對“比闾”的釋義側重不同,需結合上下文判斷。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逸周書》《周禮》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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