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殺戮于社神木主之前。語出《書·甘誓》:“弗用命,戮于社。” 孔 傳:“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 唐 獨孤及 《為張濠州謝上表》:“頃身陷兇族,待罪黃沙,戮社釁鼓,職臣之分。”
由于"戮社"屬于極其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常規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辭源》《現代漢語詞典》)均未收錄該詞條。根據漢字構詞法及古籍碎片化記載,可作如下學術性解析:
釋義推測
該詞由"戮"(誅殺、懲罰)與"社"(土地神、祭祀團體)複合而成。在先秦文獻片段中可能指:
古時對社神祭祀不敬者施以刑罰,《尚書·甘誓》有"弗用命,戮于社"記載,指在社壇處決違令者。
引申為對家族祭祀資格的廢止,《周禮·春官》載"戮其犯祭者",暗含剝奪宗廟參與權的制度。
學術争議
提示:該詞需結合具體出土文獻或上下文解讀,建議查閱《甲骨文合集》《戰國楚簡彙編》等原始資料佐證。
“戮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如下:
戮社指在社神(土地神)的木制神主牌位前執行殺戮。這一行為源于古代軍法制度,常用于懲罰違反軍令的士兵,具有宗教與刑罰結合的特點。
文獻來源
最早見于《尚書·甘誓》,夏啟讨伐有扈氏時頒布軍令:“弗用命,戮于社。” 孔傳注解為:“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于社主前。” 即在社神前處決逃兵,以強化軍令的權威性。
曆史應用
唐代獨孤及《為張濠州謝上表》中曾用“戮社釁鼓”描述罪責,說明該詞在後期文獻中仍被引用,但多具象征意義。
“戮社”反映了古代軍事與宗教儀式的融合,通過神聖化刑罰強化統治權威。其核心場景為社神前的處決行為,多見于先秦文獻及後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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