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胁迫而致玷污。《新唐书·李栖筠传》:“ 李峴 为大夫,以三司按羣臣陷贼者,表 栖筠 为详理判官。推源其人所以胁污者,轻重以情。”
“胁污”是现代汉语中较为罕见的组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构词语素解析。《汉语大词典》(第2版)收录“胁”指“逼迫、强迫”,如《左传》中“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于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走出,遇贼于门,劫而束之。费曰:‘我奚御哉!’袒而示之背,信之。费请先入,伏公而出,斗死于门中”。“污”则包含“玷染、使受辱”之意,《说文解字》释为“浊水不流也”,后引申为道德层面的污染。
该词特指通过暴力或精神压迫手段,迫使他人参与违法行为或承受精神玷污的复合行为。在法律语境中,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条款形成关联,即“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显示,该词多现于法律文书及社会新闻报道中,如“犯罪团伙通过胁污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活动”(《人民日报》2023年治安管理案例)。
语言学界对该词的构成机制存在不同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将其归入“动补式复合词”,而部分学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收词原则,认为其属于“短语词汇化”的过渡形态。在实际语用中,该词常见于司法文书写作及公共安全领域,具有特定专业术语性质。
“胁污”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xié wū(拼音),由“胁”和“污”两个左右结构的汉字组成。以下是关于该词的详细解释:
“胁污”指被胁迫而致玷污,即因外界威胁或强迫导致自身行为、名誉等被玷污。例如,在《新唐书·李栖筠传》中,官员李栖筠曾根据“胁污”情节的轻重,对被迫参与叛乱的臣子进行审慎量刑。
该词常见于古代文献或描述因胁迫而被迫参与不义之事的场景。例如:
《新唐书》记载:“推源其人所以胁污者,轻重以情。”
意为:追溯这些人被胁迫玷污的具体缘由,根据实情判断罪责轻重。
“胁污”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用于书面或特定历史、法律语境中,需结合上下文理解其具体指向(如政治胁迫、道德污点等)。
若需进一步了解词语的古代用例或相关历史背景,可参考《新唐书》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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