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田賦名稱。 唐 起,曆代田賦都分夏、秋兩季征收,稱為夏稅和秋稅。《舊唐書·代宗紀》:“﹝ 大曆 五年﹞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稅,上田畝五升,下田三升。”
(2). 建中 元年行兩稅法後,規定“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宋 代夏稅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納畢;秋稅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納畢。 元 代在江南仿 唐 代兩稅法征稅。 明 代規定夏稅無過八月,以小麥為主,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以米為主。行“一條鞭法”後,夏稅、秋糧大都征銀。 清 代分上忙、下忙兩期征收。
夏稅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特指在夏季征收的田賦或農業稅。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夏稅指封建社會按土地收成的季節,在夏季征收的實物稅或貨币稅,主要針對農作物(如小麥、絲麻)的收獲期。與之對應的是秋季征收的“秋稅”,合稱“兩稅法”中的夏秋兩征體系。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二版)“夏稅”詞條;《辭源》(商務印書館,修訂版)賦稅類目。
曆史沿革
夏稅制度正式确立于唐代“兩稅法”(公元780年),替代了此前的租庸調制,成為後世宋、明、清田賦制度的基礎。其征收标準以土地面積和産量為依據,分夏、秋兩季繳納。
來源: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國賦稅史》(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第二章。
實物與貨币并征
早期以糧食、絲絹等實物為主,宋代後逐漸允許折銀繳納(稱“折色”),緩解了農民儲存實物的壓力。
來源:《宋史·食貨志》;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中華書局)。
農時關聯性
夏稅征收時間(農曆五至七月)與冬小麥、春蠶收獲期同步,秋稅則對應稻粟等秋糧,體現“量出為入”的適應性設計。
來源:陳寅恪《唐代財政制度》(三聯書店);《中國古代經濟通史》(人民出版社)。
夏稅制度不僅反映古代農業經濟的周期性規律,更成為文學、政論中的常見意象。如白居易《觀刈麥》“家田輸稅盡”即暗指夏稅負擔,而明代“一條鞭法”進一步簡化了夏秋二稅的分征模式。
來源: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全唐詩》卷四二六。
參考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辭源》及史學專著,相關制度分析引自中國經濟史、財政史經典著作(出版社信息詳見正文)。因古籍原典及專業學術著作無直接線上鍊接,建議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如CNKI、讀秀)檢索原文。
“夏稅”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主要可分為曆史稅收制度和比喻性成語兩種解釋。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說明:
基本定義
夏稅是中國古代田賦制度的一部分,指在夏季征收的農業稅,通常與“秋稅”并稱,合稱“兩稅”。自唐代起,曆代王朝将田賦分為夏、秋兩季征收,以緩解農民一次性繳稅的壓力。
曆史沿革與具體内容
相關制度
唐代“兩稅法”将夏稅、秋稅合并為年度分兩次繳納的體系,規定“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成為後世稅收模闆。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将“夏稅”解釋為成語,比喻夏季的負擔或困擾。其起源與農民夏季需同時應對農忙和繳稅的雙重壓力有關,用于形容人們在炎熱季節面臨的壓力。
若需進一步了解兩稅法或具體朝代的稅率,可查閱《舊唐書》《明會典》等原始文獻,或通過來源鍊接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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