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輕微的刑罰。《周禮·地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鄭玄 注引 鄭司農 雲:“憲罰,播其肆也。” 賈公彥 疏:“憲是表顯之名。徇既将身以示之,則此憲是以文書表示於肆,若布憲之類也。”
(2).輕于刑殺。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陽尊陰卑》:“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陽尊陰卑》:“此見天之近陽而遠陰,大德而小刑也。”
(3).小的型範。 漢 袁康 《越絕書·外傳記寶劍》:“ 歐冶 乃因天之精神,悉其伎巧,造為大刑三,小刑二。一曰湛盧,二曰純鈞,三曰勝邪,四曰魚腸,五曰巨闕。”
"小刑"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古漢語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社會中較輕的刑罰類别。根據《漢語大詞典》法律術語卷記載,"小刑"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法體系,特指區别于"大辟"等死刑的次級懲戒手段。該詞在《古代法律術語考釋》中被界定為包含笞、杖、贖等三種基本形式,主要適用于輕微犯罪行為或過失性違法。
從刑制發展史角度考察,《中國法制史綱》指出,"小刑"在唐代演變為五刑制度中的笞刑與杖刑,具體執行标準載于《唐律疏議》名例篇,規定笞刑分十至五十共五等,杖刑則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這類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多適用于民事糾紛、財産侵害等非惡性案件。
該詞彙的語義構成具有典型古代法律特征,"小"字在此語境中并非表體積概念,而是作為刑罰等級劃分的限定詞,與"大刑"形成刑責輕重的對立關系。現代漢語中該術語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但在法律史研究中仍作為專業術語保留于《中國法律術語辭典》等工具書。
“小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
指較輕的處罰措施,常用于古代法律或市集管理中。例如《周禮·地官·司市》記載:“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這裡的“憲罰”指通過公示文書進行警示,屬于較輕的懲戒方式。
強調以仁德教化為主,減少嚴刑峻法。漢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到:“大德而小刑之意也”,認為治國應重德教而輕刑罰。
指鑄造器物時使用的小型模具。如《越絕書》記載,鑄劍師歐冶子曾“造為大刑三,小刑二”,其中“小刑”即較小的劍範,用于鑄造短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完整内容,可參考《周禮》《春秋繁露》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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