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轻微的刑罚。《周礼·地官·司市》:“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宪罚,播其肆也。” 贾公彦 疏:“宪是表显之名。徇既将身以示之,则此宪是以文书表示於肆,若布宪之类也。”
(2).轻于刑杀。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此见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
(3).小的型范。 汉 袁康 《越绝书·外传记宝剑》:“ 欧冶 乃因天之精神,悉其伎巧,造为大刑三,小刑二。一曰湛卢,二曰纯钧,三曰胜邪,四曰鱼肠,五曰巨闕。”
"小刑"在汉语词汇体系中属于古汉语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代古代社会中较轻的刑罚类别。根据《汉语大词典》法律术语卷记载,"小刑"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法体系,特指区别于"大辟"等死刑的次级惩戒手段。该词在《古代法律术语考释》中被界定为包含笞、杖、赎等三种基本形式,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或过失性违法。
从刑制发展史角度考察,《中国法制史纲》指出,"小刑"在唐代演变为五刑制度中的笞刑与杖刑,具体执行标准载于《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笞刑分十至五十共五等,杖刑则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这类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多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侵害等非恶性案件。
该词汇的语义构成具有典型古代法律特征,"小"字在此语境中并非表体积概念,而是作为刑罚等级划分的限定词,与"大刑"形成刑责轻重的对立关系。现代汉语中该术语已退出日常使用范畴,但在法律史研究中仍作为专业术语保留于《中国法律术语辞典》等工具书。
“小刑”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
指较轻的处罚措施,常用于古代法律或市集管理中。例如《周礼·地官·司市》记载:“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这里的“宪罚”指通过公示文书进行警示,属于较轻的惩戒方式。
强调以仁德教化为主,减少严刑峻法。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到:“大德而小刑之意也”,认为治国应重德教而轻刑罚。
指铸造器物时使用的小型模具。如《越绝书》记载,铸剑师欧冶子曾“造为大刑三,小刑二”,其中“小刑”即较小的剑范,用于铸造短剑。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或完整内容,可参考《周礼》《春秋繁露》等古籍原文。
八辅兵厄采煤采制喘吁吁初测从侄粗语大莫与京诞德倒阁点逗飞鱼钩府藏傅合轨伍鼓征焊铁亨泰鸿案鹿车恚刀昏虐假署接长不短纪纲仆金城石室镜澈进气口巾帨九叩击辕继轸俊客开进刻忍款打夔府洌清凌藉棉花蛆盘踞平陵曲破亮抢行琴工刃铓荣爵撒货桑荫不徙伸弛释驾收过俗艳太康窕名推案掀扬小句吓诈喜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