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朝廷的官員。亦指中央官員。《魏書·世宗紀》:“宗及庶族,祖曾功績可紀,而無朝官,有官而才堪優引者,隨才銓授。” 唐 韓愈 《論今年權停舉選狀》:“臣雖非朝官,月受俸錢,歲受祿粟,苟有所知,不敢不言。” 清 梁紹壬 《兩般秋雨盦隨筆·諱》:“又某朝官諂事 蔡京 ,呼之為父,合家不許犯‘京’字。”
(2). 宋 代稱一品以下常參官員。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譏谑》:“有人續其下雲:‘君看 姚曄 并 梁固 ,不得朝官未可知。’後果終於京官。” 明 柯維骐 《宋史新編·職官四》:“凡一品以下常參者,謂之朝官;祕書郎以下未常參者,謂之京官。”
"朝官"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專指在中央朝廷任職的官員。其核心定義可分解為三個層次:其一,詞源學角度,"朝"字甲骨文寫作"",象形日月同現于草莽之間,引申為君主議政之所;"官"字從宀從,原指官府治事之處,後特指國家任命的公職人員。其二,制度史層面,漢代确立三公九卿制後,朝官指代俸祿二千石以上、可直接參與朝議的官員,與地方郡守形成中央—地方二元結構。唐代《通典·職官》記載:"凡在京文武職事官,九品以上皆稱朝官",其職責涵蓋議政、監察、禮儀等國家核心事務。其三,職能分類維度,宋代《職官分紀》将朝官細分為"職事官"(如尚書、侍郎)與"寄祿官"(虛銜表品級)兩類,前者實際參與政務運作,後者主要标示官員品秩。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特别強調:"朝官必着冠帶,每月朔望詣阙朝參",從禮儀規範層面界定其身份特征。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明确釋義為"中央朝廷的官員",與"外官""地方官"形成制度性對應概念。
“朝官”是古代官職體系中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在不同朝代有所演變,以下為詳細解釋:
朝官泛指中央朝廷的官員,與地方官員相對,通常參與國家核心政務管理。例如《魏書·世宗紀》提到“無朝官”者需按才能選拔。
朝官多負責行政決策、禮儀制定等事務,如唐代的俸祿發放對象即包含此類官員。宋代文獻中還提及朝官晉升案例,例如姚晔、梁固等因未達品級止步于京官。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魏書》《夢溪筆談》等古籍原文或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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