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進獻朝廷的稅賦錢。《漢書·高帝紀下》:“﹝詔﹞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四章第二節:“按 西漢 政府的規定,在諸王列侯的封國裡,田租、算賦和口賦由諸王列侯征收,但要交一部分給皇帝作為獻費或祭祀宗廟的酎金。”
"獻費"是中國古代財政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臣民或地方向中央政權繳納的特定款項。該詞由"獻"和"費"兩個漢字複合構成:"獻"本義指進奉、呈送,《說文解字》釋為"獻,宗廟犬名羹獻";"費"指費用、開支,《玉篇》訓為"費,損也"。二者結合特指具有進貢性質的財政繳納行為。
從曆史沿革考察,獻費制度在漢代尤為典型。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诏令"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确立法定獻費标準為每人每年63錢。該制度具有三個顯著特征:①定額征收的強制性;②覆蓋全體編戶齊民的普遍性;③中央集權的財政調控功能。
在具體實施中,獻費包含兩種形式:一是地方諸侯按人口比例繳納的貨币稅,二是特定節慶時的實物貢納。《史記·平準書》載"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說明獻費兼具貨币與實物雙重形态。漢武帝時期推行的"酎金律",更将獻費與宗廟祭祀直接關聯,要求諸侯以黃金助祭,純度不足者将面臨奪爵處罰。
這一制度的演變折射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博弈。西漢初期獻費标準為"歲率每人六十三錢",至文帝時通過晁錯建議改為"令民入粟輸邊",部分替代貨币繳納。東漢時期隨着豪強勢力擴張,獻費逐漸演變為地方向中央的象征性進貢,實際財政意義減弱。
文獻依據:
“獻費”是古代中國的一種稅賦制度,主要指地方諸侯或郡縣向朝廷進獻的財政款項。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獻費是漢代中央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屬于地方向中央繳納的特定稅種,主要用于維持朝廷開支。根據《漢書·高帝紀》記載,漢高祖劉邦曾下诏規定,諸侯王及郡縣需按人口數繳納獻費,标準為每人每年63錢。
征收特點
曆史作用 這種制度既加強了中央集權,又平衡了地方與中央的財政關系。郭沫若在《中國史稿》中指出,諸侯雖可征收田租、算賦等稅目,但需将部分收入以獻費形式上繳皇帝。
特殊說明 需注意提到的成語解釋存在偏差,該解釋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用法,與古代稅賦制度無直接關聯。
文獻佐證:主要記載見于《漢書·高帝紀》及《中國史稿》等史料,反映了漢代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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