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时进献朝廷的税赋钱。《汉书·高帝纪下》:“﹝詔﹞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按 西汉 政府的规定,在诸王列侯的封国里,田租、算赋和口赋由诸王列侯征收,但要交一部分给皇帝作为献费或祭祀宗庙的酎金。”
"献费"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臣民或地方向中央政权缴纳的特定款项。该词由"献"和"费"两个汉字复合构成:"献"本义指进奉、呈送,《说文解字》释为"献,宗庙犬名羹献";"费"指费用、开支,《玉篇》训为"费,损也"。二者结合特指具有进贡性质的财政缴纳行为。
从历史沿革考察,献费制度在汉代尤为典型。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诏令"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确立法定献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3钱。该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征:①定额征收的强制性;②覆盖全体编户齐民的普遍性;③中央集权的财政调控功能。
在具体实施中,献费包含两种形式:一是地方诸侯按人口比例缴纳的货币税,二是特定节庆时的实物贡纳。《史记·平准书》载"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说明献费兼具货币与实物双重形态。汉武帝时期推行的"酎金律",更将献费与宗庙祭祀直接关联,要求诸侯以黄金助祭,纯度不足者将面临夺爵处罚。
这一制度的演变折射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博弈。西汉初期献费标准为"岁率每人六十三钱",至文帝时通过晁错建议改为"令民入粟输边",部分替代货币缴纳。东汉时期随着豪强势力扩张,献费逐渐演变为地方向中央的象征性进贡,实际财政意义减弱。
文献依据:
“献费”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税赋制度,主要指地方诸侯或郡县向朝廷进献的财政款项。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献费是汉代中央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属于地方向中央缴纳的特定税种,主要用于维持朝廷开支。根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汉高祖刘邦曾下诏规定,诸侯王及郡县需按人口数缴纳献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3钱。
征收特点
历史作用 这种制度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平衡了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指出,诸侯虽可征收田租、算赋等税目,但需将部分收入以献费形式上缴皇帝。
特殊说明 需注意提到的成语解释存在偏差,该解释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是现代语境下的引申用法,与古代税赋制度无直接关联。
文献佐证:主要记载见于《汉书·高帝纪》及《中国史稿》等史料,反映了汉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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