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枷懲處。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疑獄》:“ 鴻 遂具詳報府,準父哀詞免拟, 任某 重責枷懲。”
“枷懲”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與古代刑罰制度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解析
二、複合詞釋義 “枷懲”特指以戴枷示衆的形式實施刑罰,包含三重内涵:
三、曆史演進 該刑罰制度可追溯至北朝,《魏書·刑罰志》記載“枷鎖示衆”的早期形态,至《清史稿·刑法志》仍有相關記載。現代漢語中,“枷”已衍生出“精神枷鎖”等比喻義,但“枷懲”作為專業術語仍保留特定法律史含義。
參考文獻
“枷懲”是一個與古代刑罰相關的詞彙,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枷懲(jiā chéng)指用枷作為刑具進行懲處。其中:
曆史背景
作為古代刑罰手段,“枷懲”常見于明清時期。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疑獄》記載:“任某重責枷懲”,即通過上枷實施懲處。
實際應用
主要用于輕罪或待審犯人,通過限制自由達到懲戒目的。其形式包括“枷號示衆”(将犯人戴枷示衆)等。
文學引用
部分詩詞中提及類似刑具(如宋詞中的“枷山北之塞”),但“枷懲”本身更側重司法實踐,而非文學比喻。
“枷懲”是古代司法中具象的刑罰方式,強調通過刑具實施懲戒,與成語的比喻性用法不同。如需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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