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roner] 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法医
只怕被仵作看出破绽来
旧时官府中检验死伤的差役。亦称以代人殓葬为业的人。 唐 李商隐 《杂纂·恶行户》:“暑月仵作。” 宋 廉布 《清尊录》:“女语塞,去房内,蒙被卧,俄顷即死,父母哀慟,呼其隣 郑三 者告之,使治丧具。 郑 以送丧为业,世所谓仵作行者也。” 宋 周密 《癸辛杂识别集下·借尸还魂》:“ 建康 有 陈道人 常与仵作行人往来饮酒甚狎,仵问道人将何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壮男子尸。’一夕,忽有 刘太尉 鞭死小童,仵舆致之。”《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分付仵作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僕等。”《负曝闲谈》第一回:“ 陆华园 装作受伤,弄了两个人扶着,扶到县里, 元和县 大老爷把呈子看了一遍,叫仵作下去验伤。” 端木蕻良 《朱刀子》:“小少爷杀死了 路老二 的闺女 翠花 ,现在‘仵作’正在验尸呢!”
仵作是中国古代官府中负责检验尸体、勘查伤亡现场的专职人员,其职责与现代法医有相似之处,但社会地位与专业性质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及历史沿革角度详细解析: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仵作指“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该词源于五代时期,初为殡葬业中的“行人”(即从事丧葬服务的行会成员),后逐渐被官府征用参与验尸。宋代《洗冤集录》中已明确记载其职责,明清时期成为法定职业称谓。
仵作需依据《洗冤集录》等官方验尸手册执行任务,具体包括:
其工作需严格遵循《大清律例》规定的流程,若检验失误将受杖刑处罚。
尽管仵作承担关键司法职能,但因长期接触尸体,被归为“贱役”阶层:
(注:因古籍文献无直接在线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机构版本为准。)
“仵作”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负责检验尸体、协助案件调查的专业人员,其职能相当于现代法医的前身。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仵作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角色,虽技术手段原始,但为案件侦破提供了关键依据。其职能演变也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尸体检验的认知变迁。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等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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