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因不明实情而错抓无罪的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审盗》:“新进无知,或有误拿及信盗诬扳之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外面通知道了,説是河泊所太爷误拿藩臺的人,这一回是死无葬身之地的了。”
"误拿"是由动词性语素"误"和"拿"组成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界定为"因疏忽大意而错误地拿取他人或公共物品的行为"。该词属于中性词汇,常见于民事法律文书和日常生活场景,词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一、行为性质的非故意性 《汉语动词用法词典》指出,"误"作为前缀强调行为的非主观故意,与"错拿"形成近义差异。例如"误拿雨伞"特指无侵占意图的拿错行为,而"错拿"可能包含主观疏忽的谴责意味。
二、客体的非专属属性 根据《法律汉语词典》释义,被误拿物品需具有权属明确的特征,既包括他人物品,也涵盖公共财物。如医院患者误拿其他病床的医疗单据,或超市顾客误将试用品当作商品带走。
三、民事行为的可调解性 《民法典术语解释》第134条将"误拿"与盗窃行为作出明确区分,强调该行为可通过返还、赔偿等民事调解方式解决,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特征。典型场景包括误拿同款行李箱、错领快递包裹等。
在实际语用中,该词常见于公共场所告示(如"请勿误拿他人物品")和民事调解文书。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显示,近五年该词使用频率在民事纠纷文书中提升37%,反映出社会对非故意侵权行为认知的精细化趋势。
“误拿”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核心含义,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理解:
指因粗心或判断错误而错误拿取物品或信息。例如工作中误拿同事文件、生活中错拿相似物品等。此用法强调因疏忽导致的行为结果,需通过谨慎核对避免。
源自清代司法文书,特指因不明案情而错抓无罪者。如《福惠全书·刑名·审盗》记载“新进无知,或有误拿及信盗诬扳之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描述官员误抓藩台人员引发严重后果。这种用法常见于古代刑案文书,强调因信息不全导致的司法失误。
场景类型 | 典型表现 | 后果严重性 |
---|---|---|
日常生活 | 拿错物品、文件等 | 一般较低,易纠正 |
司法领域 | 错捕无辜者 | 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 |
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程序已建立严格证据审查机制,此类误拿情形可通过申诉机制补救,与古代司法环境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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