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时,中书省各官员,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谓之“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宋 苏轼 《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五花判事”是唐宋时期中书省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一种特殊决策制度,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指中书省官员针对重要政务,各自提出不同意见并签署姓名的制度。因多位官员意见并列形似“五花”而得名,体现了集体决策机制。
该制度最早记载于《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宋代苏轼在《谢中书舍人表》中也提及此制,说明其延续至宋代。
注:部分网页提及的“刘向为汉代判事”之说缺乏可靠史料佐证,现存记载均指向唐宋时期中书省职能。
《五花判事》是一个成语,意思是对罪犯进行五花大绑,用以拷问、审判。这个成语的拆分部首为“⺆卩⻌口”。
成语“五花判事”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刑罚制度。古人对于重重罪犯一般会进行五花大绑,使其无法动弹,然后进行拷问以及审判。
这个成语的繁体字为「五花判事」。
在古时候的汉字写法中,「五花判事」这个词使用的是繁体字。汉字的字形在演化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繁体字是一种保留了古汉字字形的书写形式。
以下是一个例句:“在古代,犯人如果犯了严重的罪行,就会被五花大绑,然后进行五花判事。”
相关的组词有:“五花八门”、“五谷丰登”、“************”。
这个成语的近义词是“五花大绑”,反义词是“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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