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时,中书省各官员,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谓之“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宋 苏轼 《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五花判事"是唐代中央行政机构特有的公文审批制度,指中书省五位不同级别的官员共同签署文书的行为。该制度起源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唐会要》卷五四记载:"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其核心运作机制包含三个层面:
该制度在开元年间达到鼎盛,《新唐书·百官志》记载"诏敕既行,有误则奏改之",体现了集体决策的纠错机制。宋代史学家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评价:"唐中书舍人承制各持所见,谓之五花判事,此祖宗之法"。现代行政学研究认为,这种制度设计蕴含着分权制衡的治理智慧(《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论》中华书局版)。
“五花判事”是唐宋时期中书省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一种特殊决策制度,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指中书省官员针对重要政务,各自提出不同意见并签署姓名的制度。因多位官员意见并列形似“五花”而得名,体现了集体决策机制。
该制度最早记载于《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宋代苏轼在《谢中书舍人表》中也提及此制,说明其延续至宋代。
注:部分网页提及的“刘向为汉代判事”之说缺乏可靠史料佐证,现存记载均指向唐宋时期中书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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