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緻怨恨。 唐 劉知幾 《史通·暗惑》:“行之者僞成其事,受之者信以為然,故使見咎一時,取怨千載。”
取怨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指招緻、引來怨恨或不滿情緒。以下從詞典釋義、語源及用法角度詳細解析:
指因言行不當主動引發他人怨恨,含“自招怨恨”的貶義色彩。
例句:
“他處事不公,終緻取怨于衆人。”
(行為不公正,最終招緻衆人怨恨)
構詞解析
組合後強調主動行為導緻負面結果。
典籍用例
“棄君之命,不信;取怨于民,不義。”
(違背君命是不忠,招緻民怨是不義)
“嚴刑則取怨,寬法則養奸。”
(刑罰嚴苛招怨,法令寬松縱惡)
定義:“招緻怨恨”(例:取怨于人)。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
釋義:“引起怨恨;得罪人”。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
釋“取”為“招緻”義項,引《史記》“取怨諸侯”為例。
來源:商務印書館,2005年。
“取怨”側重主動引發(自身行為導緻),
“結怨”側重雙向對立(雙方産生怨恨)。
多用于書面語及曆史文本,現代口語常用“得罪人”“招人恨”替代。
“取怨”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不同角度解釋,綜合搜索結果分析如下:
招緻怨恨
這是最常見的解釋,指因行為或态度引發他人不滿。例如唐代劉知幾在《史通·暗惑》中提到:“行之者僞成其事,受之者信以為然,故使見咎一時,取怨千載。”。此用法強調主動行為導緻負面結果。
接受怨恨(引申義)
部分現代解釋認為“取”可理解為“接受”,即主動承擔他人埋怨,表達謙遜态度。但這種用法更偏向特定語境下的引申,如道歉場景。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優先采用“招緻怨恨”的傳統釋義,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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