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産稅。 鄭觀應 《盛世危言·技藝》:“地基由朝廷給發,建院經費,或撥國帑,或抽房捐。”
房捐是中國近代曆史上針對房屋財産征收的專項稅種,其核心定義可依據權威辭書闡釋。《漢語大詞典》将房捐解釋為"舊時政府按房屋價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捐稅",屬財産稅範疇,其征收對象涵蓋住宅、商鋪等各類房屋。該稅種最早可追溯至清朝鹹豐年間,1901年《辛丑條約》籤訂後為籌措庚子賠款,清政府正式将房捐列為中央稅種。
從征收方式看,房捐主要采用比例稅率制,《辭海》記載其"按房屋租賃價格抽收10%",各地具體執行時存在差異。北京政府時期(1912-1928)修訂為按房屋價值年征9‰,租金收入年征5%的雙軌制。征收範圍覆蓋城鎮建制區,農村房産多予免征。
房捐的財政功能具有雙重屬性:既作地方自治經費來源,又承擔特定曆史時期的賠款償付任務。民國時期財政部檔案顯示,該稅種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5%-20%。1949年後,該稅種被納入房地産稅體系。
“房捐”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房捐是中國近代對房屋征收的稅種,屬于地方稅,主要用于警務等公共事務經費。根據記載: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意為“捐獻房屋以支持公益”,強調奉獻精神:
兩種解釋的差異源于語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若需成語用法,可查閱《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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