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誣告、進讒。 漢 王充 《論衡·偶會》:“世謂 子胥 伏劍, 屈原 自沉, 子蘭 、 宰嚭 誣讒, 吳 楚 之君冤殺之也。”
“誣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負面情感色彩的複合詞,由“誣”與“讒”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其核心含義為“用捏造的虛假言論陷害他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分解
語境用法
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例如:“忠臣常遭誣讒,蒙冤難雪”(引自《古代漢語常用詞辭典》)。動詞性用法為主,可搭配“遭受”“制造”等動詞。
近義詞辨析
與“诽謗”“誣陷”相比,“誣讒”更側重行為的隱秘性與系統性,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其隱含“長期蓄意構陷”之義。而“诽謗”多指公開散布不實言論,“誣陷”則強調虛構罪名嫁禍于人。
文化意涵
在中國傳統倫理中,“誣讒”被視為道德敗壞之舉。如《論語·顔淵》雲“浸潤之谮,膚受之愬”,即批判以讒言逐步侵蝕他人信譽的行為,與“誣讒”的語義範疇相呼應。
“誣讒”是一個漢語詞彙,綜合搜索結果中的多角度解釋如下:
基本詞義
誣讒指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惡意進讒言的行為,常通過虛構不實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出處與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王充《論衡·偶會》的記載:“世謂子胥伏劍,屈原自沉,子蘭、宰嚭誣讒,吳楚之君冤殺之也。”此處描述伍子胥、屈原因他人誣告和讒言而蒙冤,體現誣讒的嚴重後果。
社會與法律影響
誣讒不僅違背道德,還可能觸犯法律(如诽謗罪)。它會導緻受害者名譽受損、心理壓力甚至物質損失,破壞人際關系和社會信任。
現代應用提醒
在人際交往或公共讨論中,應避免以主觀臆斷或虛假信息攻擊他人,需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誣讒是“誣陷”與“讒言”的複合行為,兼具主觀惡意與事實扭曲,需警惕其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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