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言官兵。《六韬·教戰》:“将必先明告吏士,申之以三令,以教操兵起居旌旗指麾之變法。”《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 漢 陳琳 《為袁紹檄豫州》:“又 操 軍吏士,其可戰者,皆出自 幽 冀 。”
(2).泛指官府屬吏。《東觀漢記·鄧禹傳》:“時百姓饑,人相食……軍士悉以果實為糧,吏士散已盡, 禹 獨與二十四騎指 雒陽 。” 漢 王充 《論衡·佚文》:“上書陳便宜,奏記薦吏士,一則為身,二則為人。” 晉 葛洪 《抱樸子·自叙》:“又分割租秩以供奉吏士,給如二君焉。”
"吏士"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屬性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吏士"指古代文武官員的統稱,其中"吏"指處理政務的低級官吏,"士"指掌握知識或武藝的階層。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在《漢書·李廣傳》中記載"廣曆七郡太守,前後四十餘年,得賞賜辄分其吏士",體現官吏與士卒的群體概念(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曆史語義演變
三、文化内涵 該詞承載着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雙重特征:既包含"吏"所代表的行政執行力,又蘊含"士"承載的道德修養要求。《說文解字注》強調"吏,治人者也;士,事也",揭示其社會治理功能(來源:《說文解字注》)。
“吏士”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這一含義強調軍事體系中的管理者與普通士兵的統稱。例如:
指地方行政機構中的基層官吏,如文書、差役等。例如:
該詞在不同文獻中側重不同,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例如《文選·陳琳》中的“吏士”更偏向官兵,而《抱樸子》則側重行政屬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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