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顯章 ”。1.顯明彰著。章,通“ 彰 ”。《史記·太史公自序》:“不背 柯 盟, 桓公 以昌,九合諸侯,霸功顯彰。”《後漢書·列女傳·曹世叔妻》:“若淑媛謙順之人,則能依義以篤好,崇恩以結援,使徽美顯章,而瑕過隱塞。”
(2).使顯明彰著。《後漢書·祭遵傳》:“論叙衆功,詳案《謚法》,以禮成之。顯章國家篤古之制,為後嗣法。”《宋書·裴松之傳》:“庶可以防遏無徵,顯彰茂實,使百世之下,知其不虛。” 宋 曾鞏 《刑部郎中張府君神道碑》:“校書郎 王安石 又序其詩,惟所必顯章於墓道之左者,其辭不立。”
顯彰,漢語複合詞,由“顯”與“彰”兩個語素構成。《漢語大詞典》指出,“顯”本義為明顯、顯露,“彰”指顯著、昭明,二字連用形成同義複詞結構,表“顯著昭明”的核心語義。其詞義發展可追溯至東漢典籍,《後漢書·皇後紀》載“顯彰茂德”,此處指對美德的彰顯與宣揚,體現古代漢語中“使功績德行顯著”的用法。
在現代漢語中,《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釋義歸納為兩層:一作形容詞,指事物特征鮮明、易于辨識的狀态,如“改革成效顯彰”;二作動詞,表公開表彰的行為,如“顯彰先進人物”。《辭海》補充說明該詞多用于書面語體,常見于政論、史評等嚴肅語境,與“彰顯”“昭示”構成近義詞群,但“顯彰”更側重客觀呈現的顯赫性。
在語義演變層面,北京大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考據其詞義曾延伸出“使隱微之事顯揚”的引申義,如《宋史·藝文志》所載“顯彰幽隱”,此用法今已式微。當代語用實踐中,該詞常與曆史評價、政策成效等宏觀叙事搭配使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語料庫顯示,近十年主流媒體使用頻率較二十世紀提升37.6%,反映其作為雅言詞彙在公共話語中的複蘇現象。
“顯彰”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含義和用法:
指顯著突出、明顯明确,形容事物或人的特點、優點非常突出,不容忽視。
形容詞用法
表示事物或人的特質顯而易見,如《史記·太史公自序》中“霸功顯彰”,指功績顯著。
動詞用法
意為“使顯明彰著”,如《後漢書·祭遵傳》中“顯章國家笃古之制”,指通過行動讓事物凸顯。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文用例或近義詞,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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