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懼怕犯法。《荀子·王霸》:“百官則将齊其制度,重其官秩,若是則百吏莫不畏法而遵繩矣。”
(2).猶嚴法。《後漢書·祭遵傳》:“一眚之故,以緻感憤,惜哉,畏法之敝也!” 李賢 注:“畏法,猶嚴法也。”《新唐書·崔衍傳》:“ 衍 儉約畏法,室無妾媵。”
畏法指對法律産生敬畏之心,自覺遵守法律約束的行為與心理狀态。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畏
本義為恐懼、害怕,《說文解字》釋為“惡也”,引申為敬服、戒懼。如《論語·季氏》中“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此處“畏”含敬畏之意。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版)
法
指國家制定的律令規則。《爾雅·釋诂》注:“法,常也”,即恒常的規範。《管子·明法解》強調“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凸顯其權威性。
來源: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爾雅注疏》(中華書局,2009年)
畏法由“畏”與“法”複合而成,核心含義為:
權威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畏法”釋為“畏懼法律,不敢違法”,強調其規避懲罰的動機特征。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352頁)
畏法思想貫穿中國傳統治理體系:
法家思想基石
商鞅主張“刑重而必得,則民畏”(《商君書·畫策》),通過嚴刑使人懼法而守序。
來源:蔣禮鴻《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
儒家德法互補
朱熹提出“明刑弼教”,認為“畏法”可輔助道德教化,如《朱子語類》雲“民知畏法,然後教化可行”。
來源:黎靖德編《朱子語類》(中華書局,1986年)
“畏法”側重恐懼驅動的被動遵守,“守法”則包含道德認同的主動性。如《荀子·修身》區分“畏法而遵”與“好法而行”。
直接對立概念,違法即突破對法律的畏懼心理,如《唐律疏議》對“不畏法紀”者施以重懲。
來源: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1999年)
“畏法”作為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的重要範疇,既反映法律強制力的威懾作用,亦體現社會治理中“以刑止惡”的底層邏輯。其現代意義在于警示公民法律紅線的不可逾越性,構成法治社會建設的心理基礎。
“畏法”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核心含義,結合經典文獻和權威資料解釋如下:
懼怕觸犯法律
指因對法律的敬畏而自覺遵守,避免違法行為。如《荀子·王霸》提到:“百吏莫不畏法而遵繩矣”,強調官吏因畏懼法律而嚴格遵循制度。
嚴苛的法律
古代文獻中“畏法”有時指法律本身嚴明或執行嚴格。例如《後漢書·祭遵傳》中“畏法之敝也”,李賢注解釋為“嚴法”,即法律嚴苛帶來的弊端。
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例如“畏法度者為下”中的“畏法”側重對法律的敬畏;而“畏法之敝”則指向嚴法本身的負面影響。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荀子》《後漢書》等典籍原文,或參考漢典、查字典等權威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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