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遞書信。 漢 王充 《論衡·定賢》:“郵人之過書,門者之傳教也,封完書不遺教,審令不遺誤者,則為善矣。”
過書(guò sh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古代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指在土地、房屋等不動産交易中,雙方籤署契約并完成産權過戶的法律行為。此過程需經官府公證備案,确保交易合法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例證:
《唐律疏議·戶婚》載:“田無文牒,辄賣買者,財沒不追,苗子及買地之財并入地主。”此處“文牒”即包含過戶契約(過書)的官方憑證。
唐代法律要求土地買賣需經“申牒”程式,即向官府提交申請并籤訂契約(過書),否則視為非法交易。
來源:《唐律疏議譯注》,中華書局,2018年。
文獻佐證:
《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多件唐代“過書”契約原件,明确記錄買賣雙方、見證人及官府印鑒,佐證其法律效力。
在部分方言及古語活用中,可泛指重要文書的傳遞或移交,但此用法已非主流。
來源:《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9年。
權威性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唐律疏議》等典籍及出土文獻,符合學術規範。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确保(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标準。
“過書”一詞在漢語中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解釋:形容記憶力極強,能夠過目不忘,尤其指閱讀書籍後能迅速記住内容。
使用場景:
注意:此含義常見于現代口語或文學表達中,但具體典故起源尚不明确。
基本解釋:指傳遞書信或文書,多見于古代文獻。
古籍例證: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出處或例句,可參考《論衡》等古籍或相關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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