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屈。 宋 範仲淹 《再奏辯滕宗諒張亢》:“如别有緣由,亦具分析聞奏,候到,見得别無枉抑,便可取旨斷遣。” 明 沉德符 《野獲編·鬼怪·馬仲良戶部》:“然此婦何不禍彼夫婦,以伸枉抑,而現形怖人,卒陷無辜於貶竄,殆亦前生冤對雲。”
枉抑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語素構成和古籍用例中解析,具體釋義如下:
“枉抑”指蒙受冤屈而壓抑不得伸張,強調因不公正待遇導緻的内心郁結與精神壓抑。
兩字組合後,形成“因冤屈而遭受壓制”的複合含義,常見于古代司法或倫理語境中。
例證:
《宋書·後妃傳》:“銜冤茹痛,靡所申訴,枉抑之情,終天莫理。”
(譯:含冤忍痛無處申訴,受屈之情終生無法昭雪)
冤屈不得昭雪
多用于描述司法不公導緻的沉冤難雪,隱含對正義缺失的批判。
例證:
清《聊齋志異·冤獄》:“枉抑成災,血淚交流。”
(譯:冤屈釀成災禍,血淚交加流淌)
精神壓抑與心理創傷
強調個體因冤屈産生的長期精神痛苦,具有強烈的情感張力。
例證:
宋人文集《容齋隨筆》:“士人懷才不遇,枉抑終生。”
(譯:有才之士遭遇不公,一生壓抑不得志)
該詞屬文言雅詞,盛行于宋明理學及清代公案文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紙質出版物為準。)
“枉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冤屈、受委屈,指因不公正的對待而承受不應有的責難或處境。以下為詳細解析:
詞義内涵
“枉”指“錯誤、不公”,“抑”為“壓制、壓迫”,合指因外力或誤解而遭受的委屈與不公待遇。例如明代《野獲編》中記載的案例:“此婦何不禍彼夫婦”,即隱含對“枉抑”境遇的控訴。
使用場景
近義與反義
“枉抑”承載了漢語中對不公遭遇的深刻表述,兼具文學情感與曆史現實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漢典》及宋代司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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