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名目;事項。 南朝 梁 陶弘景 《冥通記》卷一:“今府中闕一任,欲以卿補之。事目将定,莫復為言。”《新唐書·李峤傳》:“今所察按,準 漢 六條而推廣之,則無不包矣,烏在多張事目也?” 明 王夫之 《讀四書大全說·論語·雍也篇二七》:“上與非上,不可在事目上分。” 清 章學誠 《文史通義·書教上》:“夫《春秋》不能舍《傳》而空存其事目。”
(2).摘要;事情的概況。 宋 胡太初 《晝簾緒論·聽訟》:“令每遇決一事,案牘紛委,憚於徧閲,率令吏摘撮供具,謂之事目。” 宋 馬永卿 《元城語錄》卷中:“ 神宗 謂 金陵 曰:‘前日言章大無謂,司馬某豈有此事。’ 金陵 請事目。 神宗 曰:‘置之,讒言不足道也。’”
"事目"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根據權威漢語詞典的釋義,其含義可歸納如下:
事目指公文書信或奏章中具體列舉的事項條目,相當于現代公文中的"事項""條款"或"細目"。
公文分類
古代官方文書中,"事目"用于分類羅列待處理事務。例如宋代奏章常以"事目"分條陳述,如《宋史·職官志》載:"凡奏疏,列事目以進。"
來源:《漢語大詞典》例證
文書條目細化
在契約、案卷中,"事目"指具體條款細節。如清代檔案中"開列事目三十餘條",即逐條列出事項内容。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用法說明
引申為"事項"或"内容"
廣義上可泛指任何事務的具體條目,如《朱子語類》:"讀書須先看事目,次觀大義。"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多見于研究古代文獻、法律文書或曆史檔案的學術領域。日常表達中一般用"事項""條目""細則"等替代。
參考資料:
“事目”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名目或事項
指具體的事務分類或條目,常用于描述需要處理的具體内容。例如《新唐書·李峤傳》提到“烏在多張事目也”,強調事務的條理性。
摘要或概況
表示對事情核心内容的概括,如宋代胡太初在《晝簾緒論·聽訟》中記載,官員審案時整理案件要點稱為“事目”。
“目”在漢語中常表示分類或條目,如“條目”“目标”等,與“事目”中的“目”含義相通。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漢典或《晝簾緒論》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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