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協調允當。《新唐書·崔祐甫傳》:“及 祐甫 ,則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未踰年,除吏幾八百員,莫不諧允。”
(2).允諾。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紅玉》:“去此六十裡,有 吳村 衛氏 ,年十八矣,高其價,故未售也。君重啗之,必合諧允。”
“諧允”是漢語中較少使用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協調允當”,指事物或行為在調和過程中達到恰當、合理的狀态。該詞由“諧”“允”二字構成,其中“諧”表和諧、協調,“允”表公允、得當,二字組合後常用于形容雙方意見達成一緻或處事公允的狀态。
從語義溯源分析,“諧允”最早見于明清文獻,如《明史·禮志》中記載“禮制諧允,上下鹹宜”,指禮法制度協調合理。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例如描述協商結果時稱“雙方訴求終得諧允”。
依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解釋,“諧允”包含兩層含義:一為“協調得當”,強調不同元素間的平衡關系;二為“公允允當”,側重處理結果的公正性。該詞在司法、外交等專業領域偶見使用,如“條約細則經反複磋商已達諧允”。
來源參考:
“諧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具體如下:
協調允當
指事物之間和諧一緻、互相配合的狀态,強調各方在行動或安排上的合理性與恰當性。例如,在團隊協作或人際交往中,可形容配合默契、無沖突的狀态。
古文例證:
《新唐書·崔祐甫傳》提到“未踰年,除吏幾八百員,莫不諧允”,此處指人事安排的協調得當。
允諾
表示對他人請求或建議的同意、承諾。此用法相對少見,多出現在古代文獻中。
古文例證:
《聊齋志異·紅玉》中“君重啗之,必合諧允”,即通過勸說達成允諾。
如需進一步探究古籍用例或權威解析,可參考《新唐書》《聊齋志異》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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